
造字和用字的六个条例即“六书”,包括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 。
象形是用描绘事物形状来表示字义的造字法,如“日”“月”,像太阳和月亮的轮廓,直观地展现事物形态,是最原始的造字方法。
指事是在象形基础上,用抽象符号或在象形字上加提示符号来表示意义。如“上”“下”,在一横的基础上,用短横指示位置;“本”在“木”字根部加一横,表示树根。
会意是把两个或多个意义相关的字组合在一起,综合它们的意义表示新义。如“休”,由“人”和“木”组成,像人靠在树上,有休息之意;“从”,两人前后相随,表跟从。
形声由表示意义范畴的意符(形旁)和表示读音的声符(声旁)组成。如“河”,“氵”表意与水有关,“可”表读音;“材”,“木”为形旁,“才”为声旁。
转注是不同地区因方言不同,同一事物有不同名称,这些字意义相同、部首相同、读音相近或相同可互相解释,如“考”和“老”。
假借是语言中有词但无字,借用已有的同音字来表示,如“自”原指鼻子,后借作第一人称代词“自己”的“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