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是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并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中的节能表率作用而制定的规定。
这个条例是在200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自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它主要定义了公共机构的范围,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条例中明确要求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管理,通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来降低能源消耗,并减少、制止能源的浪费。此外,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并培养节能习惯。
为了监督节能工作的实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这些机构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并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此外,公共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推动公共机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节能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