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安抗辩权应的要件包括: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给付义务,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关键要件,需要权利人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确实已经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这意味着,在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发现后履行方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这要求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这意味着,只有在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而后履行方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时,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人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证明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先履行义务人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