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请复议、提请复核、向检察院申诉以及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
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提请复核:如果复议结果还是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复议申请人。
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被害人也可以自己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