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抢藏孩子的规定主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进行了明确。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被严厉规制。具体规定包括:
当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监护权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此外,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法院会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视为不利因素,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稳定和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同时,这些规定也提醒父母,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纠纷时,应始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