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仍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一规定并没有因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而失效。
复查鉴定的申请需要按照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情况变化的相关证明等。在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能够准确评估伤残情况的变化。
如果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总的来说,即使职业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职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评估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