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解释的一些主要理解: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被认定为“虐待”:根据解释,如果家庭中发生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这将被视为民法典中所说的“虐待”。
“与他人同居”的定义:解释明确了“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在不以夫妻名义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仅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会受理。但如果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则会进行受理。
彩礼返还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过,后两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关系的效力:对于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与补办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的,则被视为未婚,除非补办结婚登记。
此外,解释还涉及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军人伤亡保险金等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原则。
总的来说,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