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抱养的孩子已经有了出生证和名字,也需要按照法定的收养程序进行办理,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首先,收养人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同时,也会对被收养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例如被收养人是否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次,收养登记完成后,收养关系即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在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孩子有出生证明和名字,但在收养关系中,这些并非决定性的文件。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主要依据收养登记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因此,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提交收养证明而非仅依赖出生证明。
总的来说,抱养孩子后,即使孩子已经有了出生证和名字,也需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