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主要由市政府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监督办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涉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市和区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等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案卷评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等。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如未全面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会提出整改要求,甚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决定书。
此外,监督办法还强调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并加强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调衔接,避免重复监督,同时重视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这些措施共同确保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