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主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管理人的指定: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会指定管理人。这些管理人通常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对于简易破产案件,法院可能会指定个人为管理人,尤其是当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时。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负责公平、公正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他们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的选定程序:法院会通过公告、报名、评审、公示等环节来确定管理人。在评审阶段,法院会考虑申报人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等因素。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申报人提出异议。管理人的更换与监督:如果管理人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等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同时,法院也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总的来说,法院在指定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时,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