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肢体残疾二级: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双上肢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单全腿和单上臂截肢或缺肢。
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视力残疾二级:
视野小于10°。
矫正视力≤0.02或视野半径<5°。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只能听到鞭炮声,敲鼓声或雷声等巨大声响。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二级:
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
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精神残疾二级: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
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这些标准是根据残疾人身体功能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以便于评估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以及需要的社会支持程度。不同类别的二级残疾标准具体描述了该类别残疾人在身体功能上的限制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