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庭外和解协议一旦达成,通常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暂停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期间内自主解决了争端,那么这段时间的审限将不会被计算在内。
2. 如果在庭外和解期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将继续进行审理。在这个阶段,法院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等。
3. 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可能包括多种情况,如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期间、延期审理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期间、新的审理延期期间、公告和鉴定期间、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诉讼或执行中止期间、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的暂缓执行期间、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以及执行中的拍卖或变卖期间。
4.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协议的协调活动不计入审限。
5. 在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告知当事人调解人员的姓名、回避权利等信息。调解期间,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在15天内、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则应在7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未能达成协议,可以继续调解,而延长的调解期间同样不计入审限。
6. 如果双方在规定的15天(普通程序)或7天(简易程序)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继续调解或直接起诉,由法院判决争议部分。案件的最终结果将基于事实来确定,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