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关于庭外和解的审限扣除
1.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应当在立案后判决宣告前提出。如果是通过送达方式宣告判决,申请应在小判决书送达前提交。通常,庭外和解申请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申请则需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 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庭外和解申请时,人民法院应立即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各方当事人也同意庭外和解,则视为共同申请。
3. 当事人在庭外和解申请中提出和解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同意,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4. 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申请扣除审限时,需填写《审限扣除审批表》,附上庭外和解申请或各方同意庭外和解的笔录,提交给庭长批准。
5. 案件的审限从庭长批准审限扣除的次日起开始扣除。(同时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审限扣除不得超过30天;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扣除不得超过15天。
6. 对于群体性纠纷、易于激化的矛盾、特别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经分管院长批准,审限扣除期限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然而,和解过程不应久拖不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