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按照缴费年限补发养老金的规定,每满1年可增加3.5元/月的养老金。对于缴费不满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而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2. 按照绝对额补发养老金的规定,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龄认定,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携带个人档案,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具体来说,县、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需报县、区人事部门审批;市属各单位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以及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下的,需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审批。
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十四条,如果过去的工人退休、退职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应按照该办法执行。对于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的工人,如果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新办法的标准,从新办法下达之月起,应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发,但对于战争时期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需要注意的是,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