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行政区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具体如下:
1. 省份:黑龙江省(黑)、吉林省(吉)、辽宁省(辽)、河北省(冀)、河南省(豫)、山东省(鲁)、山西省(晋)、陕西省(陕或秦)、甘肃省(甘或陇)、青海省(青)、四川省(川或蜀)、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西省(赣)、安徽省(皖)、江苏省(苏)、浙江省(浙)、福建省(闽)、台湾省(台)、广东省(粤)、海南省(琼)、云南省(云或滇)、贵州省(贵或黔)。
2. 直辖市: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重庆市(渝)。
3. 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西藏自治区(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4.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以上信息中,各省份及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均为现行的行政区划。省份制度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自治区是为适应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需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设立的一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作为中央直辖市,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辖,是人口密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规定,在必要时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