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方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分为两类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主张,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这种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等。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公正和完善诉讼程序等方面。它允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使得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更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