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中的“贡举法”具体指的是对科举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贡举科目:废除了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这一改革大大简化了科举考试的科目,使得选拔人才更加集中和高效。
扩大应举资格:贡举考试对应举人既不问家庭出身,也无须他人推荐,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体健康、不为父母服丧者,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这极大地扩大了选拔人才的范围。
完善考试制度:宋太祖时创立的殿试制度在王安石变法中得以延续,形成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同时,为了防止徇私舞弊,还规定了锁院以防请托、别试以避亲嫌、按榜就坐不得移易、禁止挟书传义代笔等考场规则。
改革评卷规定:废除了唐代实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荐”和应举人向知贡举官投纳“公卷”的制度,使科举试卷成为评定成绩、决定取舍的唯一根据。同时,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以及分等考第、多级评定制度,以确保试卷评定的公平、公正。
调整考试内容:王安石改革贡举后,进士科罢诗赋、帖经、墨义,改为试四场,包括本经大义、论语孟子大义、论及时务策等内容。这一改革使得考试内容更加贴近实际,有利于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
以上改革措施共同构成了王安石变法中的“贡举法”,对当时的科举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