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巡抚系统是一个涵盖地方政务、军务、财务及特殊事务的综合性管理系统。以下是明朝巡抚系统的具体特点:
起源与命名:
巡抚之名产生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
永乐十九年,成祖派遣尚书等官员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后逐渐演变为巡抚制度。
职责与权限:
巡抚系统负责地方政务、军务、财务等多方面事务。
还涉及盐政、茶政、马政等特殊事务的管理。
编制与地位:
虽然在事实上巡抚已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具有地方化和制度化的特点。
但在编制上,巡抚仍属于督察院都御史们的“外差”,即临时派遣的官员。
官员衔称:
巡抚等地方官员在外加都察院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
其他如总督、提督等地方高级官员,也根据具体情况加相应的都御史衔。
官名整齐划一与隶属关系:
以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身份督抚地方,旨在使官名整齐划一,并强调督抚和都察院在编制上的隶属关系。
无论加官有多大,其地位仍比都察院的掌院低一个等级。
特殊设立情况:
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都是因特别情况而设立的临时性职务。

综上所述,明朝的巡抚系统是一个复杂而灵活的地方管理系统,具有广泛的管理范围和较高的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