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深圳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委托单位 | 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 电话 | E_mail | ||||||
| 受托单位 | 单位名称 | 深圳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 电话 | E_mail | ||||||
| 分析项目 | 项目名称 | 成都置信 草市街商住楼项目 | ||||||
| 目标定位 | 东 | 南 | ||||||
| 西 | 北 | |||||||
| 提交资料 | ■ 电子图 □ 工程图纸 □ 草图 | 附图:总平面图.dwg | ||||||
| 成果用途 | ■ 规划审批 □ 司法鉴定 □ 其它 | |||||||
备注: 一、分析依据 1、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成都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小时数〉=1小时,有效时间段8:00至16:00,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本次分析采取计算窗台面底中心点日照时间。 2、据委托方提供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3、其它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参数根据规范要求设定,并在具体的分析报告中列出; 二、分析目标: 分析红线以内规划区住宅建筑窗户日照情况; 三、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软件7.0; 四、建筑物初始条件: 4.1、日照分析条件: (4-1-1)、地点:成都 (4-1-2)、经度:104:04:08.85,纬度30:40:07.16; (4-1-3)、节气:大寒日01月20日 (4-1-4)、开始时间:8:00;结束时间:16:00; (4-1-5)、时间计算间隔:20分钟; (4-1-6)、误差小于或等于20分钟; 4.2、建筑物条件 第一层室内地平标高相同,建筑物室内外高差为0.45米。 | ||||||||
(4-2-1-1)、总共25层,1-3层为商铺;
(4-2-1-2)、室内外高差0.45米;
(4-2-1-3)、商铺一层层高5.5米,2-3层层高均为5.0米,住宅层高2.85米;
| (4-2-1-4)、住宅计算高度为79.70米,核心筒计算高度为82.70米, |
| 所属城市 | 成都 | 经度 | 104°4′8.850″ | 纬度 | 30°40′7.160″ |
| 分析日 | 1月20日 | 节气 | ■ 大寒 □ 冬至 □ 其它 | ||
| 有效日照时间 | 8:00 - 16:00 | 控制标准 | 时间(分钟) | 60 | |
| 分析高度(米) | 0.9米底层住宅窗台高度 | 计算方法 | □ 连续 ■ 累计 | ||
| 分析方案 | 多点区域分析 | ||||
| 分析结论 | 满足日照要求 (附图:日照分析图.dwg) | ||||
说 明: 分析方案:建筑物第四层、第七层、第二十三层、第二十五层窗台面高度区域分析; 相互影响建筑物:红线外相邻建筑物。 分析方法:多点区域分析分析法; 分析面高度(0.9米) =窗台高(0.9米) 18.35m = 0.45m(室内外高差)+17.00m(商铺层高度)+ 0.9m(一层窗台高度) 26.90m= 18.35m+ 8.55 m(七层窗台高度) 72.50m.= 18.35m+ 54.15m(二十三层窗台高度) 75.35m= 18.35m+57.00m(二十五层窗台高度) 分析结论 :该商住楼除公寓外,每户住宅均至少有一个窗户在累计日照1小时以内数字区域,建筑物能满足国家规范日照要求; | |||||
分 析: 校 对: 审 核: 洛阳众智软件 2008 年 9 月22日 | |||||
1、报告依据
(1)、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2)、建设部评估认证“SUN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开发)。
(3)、本局有关技术经验。
2、报告书中,当同一项目采用多种方案分析时,所有方案均满足日照要求方视为该项目满足日照要求。
3、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分析差错,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4、本报告仅作为报告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技术依据,未经洛阳众智软件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5、本报告的图纸报表及相关结论均盖章后生效,私自涂改后的报告书无效。
6、本报告的解释权归洛阳众智软件。
附件一:众智公司SUN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