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圆梦计划
行学(网上作业)
一、名词解释(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 1. | 1、(第一讲 一)(鼓励完成作业,严惩抄袭。注:题目中所标章节均为教材章节) |
标准答案:规定一国基本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标准答案:宪政是指一国根据一部或一系列保障和确立分权与制衡的或性法律而治理的根本政治制度。
标准答案:一个国家制定,推进宪政化进程中,具有重大和深远影响的行动。
标准答案: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区别两者的标志是:当一个国家或的决策面临分歧的时候,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还是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法治的标志是存在一个法律之下的。
标准答案:行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和基本原则的总称,它的核心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标准答案: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标准答案:利益集团是一个具有共同态度的群体,通过影响决策向社会中的其他团体提出一定的利益要求或某种声明,或者说,是那些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施加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
标准答案:是指一切制定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制定”是指一个包括立法规划、起草、讨论(听证、协商、征询意见)、表决和公布的立法过程,而不限于表决(通过)程序。
标准答案:司法审查一般指(、行院、普通)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合宪性)审查。
标准答案:个人通过国家或他人而实现的权利。
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 11. | 1、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差别表现在哪些方面?(第二讲 六) |
| 标准答案:第一,中国法治建设自戊戌变法到现在主要是从上到下的改革,是推动型的;而西方主要是从下到上,是民间推动型的。 第二,中国的法治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运动,既得利益者既是改革的动力又是阻力。 第三,中国一百多年来的改革是、对抗,强调一个中心;西方的法治强调对话、合作。 第四,中国的法治是运动式的,西方则强调稳定的过程,强调积累。 |
| 12. | 2、简述行治的五项基本原则。(第四讲 二) |
标准答案: 第一,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权力的行为(包括行政指导,福利行政等)都必须有法律根据。 第二,合理性原则。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考虑相关的因素,公平合理地做出决定。
第三,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其标志是存在一个“阳光”。
第四,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当局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及与其相左的个利、自由和利益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
第五,保障原则。必须尊重和保障基本,不能剥夺或不合理基本,必须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侵害负担公平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
| 13. | 3、简述行政立法的两种基础理论即公共利益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观点。(第五讲 一) |
标准答案:在立法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基础理论:一是作为规范理论的公共利益理论,一是作为实证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 (1)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追求公益)和经济市场(追求私利)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植根于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假设。 (2)公共选择理论拒绝接受公共利益理论的上述观点,它证明了“真实世界”中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种以纯粹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田园诗景象,认为立法领域也是一个类似于经济交易的政治市场,理性的、自利的和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和利益集团将通过选票和金钱交换对自己有利的法案。行政立法不能依赖传统的民主制度和伦理说教,而必须进行立宪改革,和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理解和处理机制设计中种种复杂的信息和激励问题。
| 14. | 4、我国行政立法的公共选择机制呈现出哪些主要特点?(第五讲 三) |
标准答案:第一,从选择的范围上看,行政立法权缺乏明确的法律和道德约束。 第二,从选择的合法性基础上看,、意识形态和法律分别提供了三种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来源。 第三,从选择的目标上看,行政立法整体上体现了行政优先原则,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把法律视作权力工具而非权利保障。 第四,从选择的主体上看,我国行政立法的最重要的选择主体,或曰立法经纪人是行政。 第五,从选择的程序上看,行政立法主要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公共选择过程。 第六,从选择的权力控制与救济机制上看,中国行政立法的违宪、违法问题只能通过内部的自律性机制来校正,既缺乏欧陆式的违宪审查或诉讼,也缺乏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七,从选择的结果上看,中国行政立法在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制度设计上表现出严重的对立和内在的不平衡性。 第八,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立法在现实执行中难以形成制度内的均衡,或者说,行政和公民个人很难同时在行的制度框架内形成最优战略组合。
| 15. | 5、我国“不均衡且不平衡”的管制及其行源自我国一套特殊的公共选择机制,简述这一公共选择机制的特点。(第六讲 三) |
标准答案:(1)中国管制不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而是一开始就用管制来、替代和消灭市场,它的核心是对资源的垄断和分配权。 (2)为了管制的方便,对公民实行“无权利推定”原则,即除非有法律的明确允许和的“恩赐”,否则推定公民没有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3)由于了市场作用和个人选择的空间,公共选择的范围就非常广泛,或者说,在逻辑上没有管不到的领域,行也随之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4)管制总体上是一种从上到下的单项的公共选择过程,公民的个人选择远未成为公共选择的基础。 (5)共有产权与管制的非中立性,在中国,承担者主要管制职责的职能部门往往既是法定的行政管制者,又是产业的主管者或公有产业的老板。 (6)公共选择缺乏一种以个人选择为前提的合法的、充分的激励机制。 (7)中国的公共选择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纵向,在之外,很少存在与之制衡的多元分散的利益集团。 (8)就时空上的特点而言,19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公共选择一直处于转型发展时期,这一过程既产生了大量创租、寻租机会,也使选择的结果丧失了确定性,或难以预测均衡。
三、论述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 16. | 1、“分权与制衡”是宪政的经典原理,请结合所学内容分析说明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思想,并谈谈自己对这一思想的理解和看法。(第一讲 三) |
标准答案:(1)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思想:分权与制衡原理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的宪政原理。 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这就是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又提出了自由和权力制衡思想。他认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2)谈谈自己对孟德斯鸠这一分权制衡思想的理解和看法。
| 17. | 2、请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理解,论述加入国际公约对我国、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第八讲 三) |
标准答案:加入国际公约对我国的、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产生的主要影响有: 第一,加入《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尤其是后一个公约,意味着中国承认了以个人为本位的观念和制度,承认人的权利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 第二,扩大范围,扩大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表现为从集体转化为具体的个人。一个国家常常强调集体,往往是打着集体的旗号来压迫少数个人的;第二方面意味着从生存、经济、社会权利转向高层次的社会权利,信仰的权利,学术的权利;第三方面,上的基本权利要很快修正,现行范围太小,条文太抽象不易操作。 第三,两个公约会推动中国政治的自由化。这使公民像市民一样,像一个经济市场的主体一样,可以选择好的商品,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人当官,因为拥有真实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约里不可保留的、必须坚决实行的一种权利。 第四,加入两个公约,中国就必须通过国内的立法和司法机构来实施这两个公约。如修正、颁布行要体现这些,建立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