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 辅 料 取 样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
| 编制部门:质量管理部 | 编号: | 复制数:1 | ||||
| 起草人 | 日 期 | 审核人 | 日 期 | 批准人 | 批准日期 | 执行日期 |
| 颁发部门 | 质量管理部 | 分发部门 | QA科 | |||
制定原辅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使取样操作标准化、规范化。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0版)
3.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辅料的取样。
4.责任
QA科
5.内容
5.1中药材取样
5.1.1取样人员收到QA科科长的取样证后,根据取样证的内容计算取样量。
5.1.1.1 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原则如下:
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5~99件,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5.1.1.2 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采用采样器(探子)抽取供试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供试品;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一般药材 100-500g
粉末药材 25~50g
贵重药材 5-10g
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
5.1.1.3根、茎、花、叶、矿物类需将其倒出检查,取样。
5.1.2取样人员持已清洁好的取样工具到仓库取样。
5.1.3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它物质污染等情况要详细记录,凡是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5.1.4 将所取供试品混合拌匀,即为总供试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成四等分,取用对角2份;再如上操作,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视为平均供试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它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平均供试品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要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年。
5.1.5 取样时必须填写好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等。
5.1.6 取样用具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干燥密闭保存。
5.1.7 取样后将取样证贴在被取样品的包装袋外,将样品送QC科。
5.2原辅料取样
5.2.1取样人员收到QA科科长的取样单后,根据取样单的内容计算取样量。
5.2.2取样量的确定
对于原辅料,取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若检验失败需增加样品时,可通过增补取样方式获得。
5.2.3 取样数量
进厂原辅料按批(进厂件数)取样,设总件数N,当N≤3时,每件取样;当N≤300时, 按N1/2 +1 取样量随机取样, 当N>300时, 按N1/2/2 +1取样量随机取样。
5.2.4 取样人员持准备好的已清洁的取样工具到仓库取样。
5.2.5取样时应先检查品名、批号、数量及包装情况等,无误后方可取样。取样时必须填写好取样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等。
5.2.6取样用具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干燥密闭保存以备下次用。
5.2.7取样后将取样证贴在被取样品的包装袋外,将样品送QC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