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及定义
1.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2. 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甲方公司”)。
3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4. 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是下列单位:
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5. 本协议中的“竞业义务”,指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 不竞争的约定
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补偿金的支付
1. 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后的2个月内,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义务及承担竞业期限的选择,期限长短由甲方决定。
2. 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
3. 竞业补偿金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补偿金12个月,补偿金按月发放。竞业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月数。
4. 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补偿金是乙方在竞业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
(a)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可将领取到的上述补偿金自行平均分摊到竞业期限的每个月中使用;
(b)甲方将竞业补偿金平均分摊到竞业期限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陆续支付给乙方。
5. 竞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6. 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补偿金,则表示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 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补偿金的请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2.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 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竞业补偿金而又采取非法手段乙方工作去向而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 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期限届满;
2. 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补偿金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金达到一个月;
3. 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第六条 修改、放弃
1. 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
2. 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 裁或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时,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应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
第 其他
1.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 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
2.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 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无效。
3.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 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