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环保违规处罚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大违规违章处罚力度,提高制度标准执行力,遏制违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立严管重罚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反国资委《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公司《生产作业五大禁令》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10000元,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5分。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8000元,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3-4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施工作业的;
(二)未开展风险识别、评价进行作业的;
(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四)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的;
(六)违反吊车“十不吊”规定进行作业的;
(七)危险作业虽已审批,但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监管措施未落实的;
(八)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行吊等起重机械、电梯、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未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定期检验的;
(十一)不按规定达标排放气体、液体和固体环境污染物的;
(十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十三)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的;
(十四)隐瞒事故,伪造事故现场的;
(十五)基层未制定或严格实施“两书一表”的;
(十六)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十七)未经审批同意,随意砍伐树木的;
(十八)职业危害场所未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的;
(十九)未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监测的;
(二十)职业危害场所作业员工未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5000元,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2.5-3.5分。
(一)驾车违章超车,或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或违规低速行驶的;
(二)驾车时吃零食、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车辆的传动、制动、转向、灯光、电路、安全附件等带故障运行的;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导静电拖地带未规范连接,未保持接地,末端电阻值、调节装置等技术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开关失效的;
(七)危险品车辆私自改装电器线路、油路管线的;
(八)在车辆罐体顶部作业未按规定操作的;
(九)危险品车辆应急物资配备不全或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十)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的;
(十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安全间距不足的;
(十二)电路、管路等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
(十三)使用焊割器具火焰做照明或使用氧气做通风气源的;
(十四)施工起重设备使用前,未经专业机构检测验收的;
(十五)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HSE要求的;
(十六)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十七)作业过程产生的废油(液)、油水混合污染物、电焊头、医疗废弃物等污染物,没有集中回收处置,随意排放的;
(十八)对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噪音、粉尘、烟尘等因素,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
(十九)随意关停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备设施的;
(二十)未对职业危害场所作业员工配备防护用品的;
(二十一)成品油车辆海底阀等主要阀件,未按公司要求定期进位维护保养,存在关闭不严或失效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3000元,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2-3分。
(一)单位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未经单位同意或指派,私自出车的;
(三)车辆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四)车辆电瓶桩头氧化,无绝缘套,不清洁,不符合规定的;
(五)危险品车辆无防火罩或防火罩失效的;
(六)车载视频及线路未按规范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运输货物不捆绑或捆绑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
(八)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的;
(九)易燃易爆场所未安装或使用防爆工具和器材的;
(十)电线线路裸露或未套管直接与铁质物体接触的;
(十一)配电箱无门、无锁,在室外的无防雨措施的;
(十二)起吊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三)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位或部件带故障运行的;
(十四)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五)生产现场噪音、粉尘、烟尘等因素造成扰民现象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2000元,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1.5-2分。
(一)道路上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运载超限货物时,未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的;
(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车载灭火器失效,灭火器固定装置(灭火器筒)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成品油罐车顶部不清洁,乱放杂物的;
(六)成品油罐车操作箱未封闭,存放杂物,无铝质接油盘的;
(七)车辆保险杠变形、失效,无法起到保护作用的;
(八)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九)施工作业现场乱拉、乱接电线的;
(十)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一)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及未在指定地点弃置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1000元,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1分。
(一)管理人员未履行HSE职责的;
(二)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与火源距离小于10米的;
(三)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行吊代替保险器材的;
(五)危化品车辆驾驶员驾车出行“五证”不齐全的;
(六)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反光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的;
(七)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的;
(八)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的;
(九)修理车辆时不打掩木或不支保险凳的;
(十)出车前、开工前未进行安全讲话的;
(十一)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影响周围环境的;
(十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不及时清理处置的;
(十三)随意焚烧各类废弃物和垃圾,影响周围环境的;
(十四)未在职业危害场所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志的。
第七条 未列入本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1分。
第 违规行为扣减单位工资总额在次月执行,12月份查处的违规行为扣减单位工资总额在次年1月执行。
第九条 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每季度兑现一次,扣减上限为15分,由人事处按照扣减单位绩效考核分值同比例扣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处以上)当月奖金(最高扣减15%)。
第十条 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违规处罚细则,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一条 由于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经济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