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由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办,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是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为性、非营利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其物理范围包括:位于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孵化器本部。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是创业中心的主管部门,也是孵化器的主管部门。
应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孵化器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孵化器基准租金水平的确定及调整;
(三)第规定的项目准入的批准;
(四)第十三条规定的孵化合同格式文本例外情形的批准;
(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项目提前结束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批准;
(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事一议”的项目税收返还鼓励的批准;
(七)高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原则上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国家或广西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相关机构及个人均可向创业中心自荐或者推荐项目,入驻孵化项目应向创业中心提交《企业入孵申请审批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创业中心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提出准入或不予准入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获准入驻项目应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合同,并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向创业中心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做备案登记。
第四章 租金扶持
第九条 项目孵化期一般不超过42个月。孵化期间,应按月支付孵化场地租金,租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
孵化器基准租金以“元/m2•月”为基本单位。基准租金以同类楼宇市场价为参考,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及调整。
第十条 根据入驻孵化项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基本租金扶持”、“特色产业创业项目租金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租金扶持”、及“青年创业租金扶持”之一:
(一)一般情形的项目适用“基本租金扶持”: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30%、60%、90%收取。
(二)入驻孵化项目属于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等)、海洋生物产业等北海高新区特色支柱产业的,适用“特色产业创业项目租金扶持”: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0%、30%、60%收取。
(三)创业主体为高级工程师、行业知名专家、国内博士、留学归国硕士以上或由北海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项目,适用“高层次人才创业租金扶持”: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0%、30%、60%收取。
(四)创业主体为大专(含)以上应届毕业生、或经所在学校同意的在读创业生或休学创业生的项目,适用“青年创业租金扶持”: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10%、40%、70%收取。
第五章 孵化合同
第十一条 对获得准入的项目,创业中心应及时确定其孵化场地位置、面积及适用的租金,并在1个月内与项目方签订《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合同》(以下简称:《孵化合同》)。
因项目方的原因致使合同逾期未签的,视为项目方放弃,创业中心可将其选定的场地重新安排用于对外招商。
第十二条 《孵化合同》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和修订,属格式文本。
《孵化合同》中“租金支付计划”与本《办法》规定的租金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或格式文本条款有改动的,合同无效。但签订之前报高新区管委会并获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租金普惠的基础上,《孵化合同》在租金计算方面给予项目扶持(如孵化器面积不计公摊、孵化面积与孵化期均按“退一法”取整等),具体由《孵化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孵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自《孵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创业中心应将合同复印件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孵化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发生的,视为合同(以先到者为准)终止:
(一)孵化期满42个月。
(二)项目符合毕业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两条以上,视为符合毕业条件:
1.经自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3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以获得风险投资、被兼并、被收购、被重组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形式得到资本市场认可。
(三)项目自然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然终止:
1.属拟新注册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
2.属迁入企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将工商登记的“住所”变更到孵化器内的地址;
3.企业关闭;
4.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变更到孵化器外的地址;
5.企业实际迁出孵化器。
项目迁出孵化器时,预缴的租金有剩余的,创业中心应核算退还对应剩余的部分。
第六章 孵化服务
第十七条 孵化器(或通过第三方)向项目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线宽带;
(二)公共用水;
(三)物业服务;
(四)创业辅导及培训;
(五)项目申报培训辅导;
(六)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认定培训辅导;
(七)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事项;
(八)其他无偿提供的普惠服务。
第十 孵化器(或通过第三方)以优惠价格向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租用孵化器内的多媒体会议室、教室;
(二)租用孵化器配套提供的公共实验室、检测平台;
(三)专业法律、会计审计中介服务;
(四)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
(五)其他以优惠价格提供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孵化器以优惠价格开展项目申报代理,并可选择优秀项目开展联合申报,申报项目范围主要有:
(一)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三)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四)农业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六)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
(七)“两化”融合项目;
(八)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九)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十)其他财政扶持项目。
第七章 孵化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服从孵化器的物业管理。
孵化器物业支持由高新区管委会提供。
孵化器物业管理由创业中心面向项目实施,基本要求应在《孵化合同》、《超期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创业中心在孵化器内常设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常驻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必要时可在孵化器内设驻点服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向创业中心填报半年度及全年度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以全国孵化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中心经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可单方面与之提前终止合同,必要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未经与创业中心协商并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孵化服务向第三方转租、转让或第三方共享或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活动;
(二)在未经与创业中心协商并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拖欠租金满3个月,或多次拖欠累计满4个月;
(三)在未经与创业中心协商并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闲置孵化场地3个月,或多次闲置累计满4个月;
(四)高新区管委会认为应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第八章 鼓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纳税贡献较大的入驻孵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孵化期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认定的,高新区管委会将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项目孵化期间获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高新区管委会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孵化期间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高新区管委会将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扶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孵化器是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主要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器内企业均为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企业,享受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及服务。优惠主要包括: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
(二)国家“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国家“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的通知”;
(四)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规定;
(五)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六)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注册地在本孵化器内但经营场所在本办法规定的物理范围以外的孵化项目,除不用缴纳孵化器租金外,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并享受本办法的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所规定的孵化服务和鼓励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11年3月7日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最终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