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于2014年 月 日
由
甲方
A(集团)有限公司
与
乙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甲方 | A(集团)有限公司 | 乙方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CHINA BEIJING EQUITY EXCHANGE |
| 地址: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No. 17A,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 联系人: | xx | 联系人: | 胡渊 |
| 电话: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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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甲方系一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
2. 甲方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或“乙方”)平台对A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融资;
3. 乙方是经北京市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北京市国有资产唯一的指定交易场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专业化、集约化并购市场,区域性、非公开资本市场,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拥有丰富的项目资源、投资人资源,成熟的交易系统和客户群。
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A公司融资的相关业务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乙方利用北交所的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包括相关媒体及投资机构等)为甲方提供项目融资信息披露服务,同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1.2乙方协助完成项目融资的鉴证、价款结算等工作;
1.3根据甲方需求,甲方可在本项目协作期内向乙方提出进一步财务顾问需求,乙方应本着全面合作的精神尽力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策划方案。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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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方保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生效即为对甲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2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2.3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或其合作方要求的项目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甲方不得在乙方或其合作方缺席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方或其合作方引荐的投资人直接接洽,洽商及进展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应当对于乙方或其合作方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予以书面确认。
2.5甲方应为乙方的委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2.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或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
2.7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荐的对象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达成融资协议的,甲方应在该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8甲方融资的交易鉴证应委托乙方办理,并辅助乙方对交易结算进行监管。
2.9甲乙双方同意汕头高新区鼎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在北交所平台的指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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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乙方保证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承担本协议甲方委托事项的业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生效即为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2乙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3乙方应选派具有在国际投融资等方面富有经验、熟知委托项目性质和目标、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项业务的服务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完成好甲方本次委托事项。
3.4乙方应勤勉履行融资顾问职责,为甲方项目融资提供服务,并协助专业机构联合出具项目最终融资方案提交给甲方,始终维护甲方利益并参与甲方与合作方之间的谈判工作。
3.5本协议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乙方在其拥有的信息发布渠道为甲方本次融资项目提供国内外的信息发布,包括网站、报纸媒体等,或举行专场推介会,做好宣传推介工作。
3.6若甲方提出申请,则由乙方为融资双方出具交易鉴证文件。
3.7乙方指定 胡 渊 为本项目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四条 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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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如下:
(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 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4.2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双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 因改制上市、融资的需要,向相关的中介机构披露;
(4) 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 协议双方事先达成的书面认可。
4.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 费用及其支付
本项目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具体“投融资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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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甲方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用:
6.1.1 一年期的甲方应按照实际融资额的每年百分之 ( %)作为服务费支付给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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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三到五年期的甲方应按照实际融资额的每年千分之 ( %)作为服务费支付
给乙方;总融资顾问服务融资顾问服务协商确定总融资顾问服务融资顾问服务协商确定
6.1.3 五年期以上的甲方应按照实际融资额的每年千分之 ( %)作为服务费支付
给乙方。
计算方式为:总融资顾问服务费=融资额*服务费率*期限
融资额是指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出资方)或者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融资方案自行选择的投资方(出资方)在其合作协议(包括首次协议和后续协议)中约定的由投资方(出资方)向甲方注入资金的总额,如果投资方(出资方)是分批将资金注入甲方的,融资额为各批次资金的总和。
6.1.4如果甲方是一次性收到融资资金的,则同意在收到资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账户支付服务费用;如果甲方是分期收到融资资金的,则同意在每笔(或每期)分期资金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账户支付与该笔资金相对应的服务费用,直至付清服务费用为止。甲方在支付相关费用前,应首先向乙方索要其银行账户。
6.1.5 融资顾问服务费到达乙方账户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收据。
6.2乙方为A公司项目唯一融资委托机构,如果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潜在合作方以任何其他方式达成了合作,不论融资对象是甲方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还是甲方关联公司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甲方应在该交易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标准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
6.3如确需大量制作文件,在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应当负担该文件制作费。
6.4甲方自行承担因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尽职调查费用,若甲方委托乙方统筹安排包括尽职调查业务在内的其他第三方专业服务,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5经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承担乙方因该项业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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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及守约方根据本款为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7.2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导致他人向对方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他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第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位于中国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交申请时该机构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所述事项有关而发出的通知,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应以中文书写,并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双方如下指定地址:
A(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XX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胡渊
Tel:
手机:
E-mail:
第十条 附则
本协议一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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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2016年 月 日止,如需续签,应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事宜。
10.2本协议双方的联络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
10.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兹证明,各方均已经授权各自的代表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了本协议。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 甲方: A集团有限公司 | 乙方: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代表签字) |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代表签字) | |
| Date(日期): Place of contract(签约地):: | Date(日期): Place of contract(签约地):Beijing北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