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姓名 | 学号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入学年月 | ||||||||||||||||||
| 转出专业 | 申请转入专业 | 高考分数 | ||||||||||||||||||||
| 转出年级 | 申请转入年级 | 联系电话 | ||||||||||||||||||||
| 已修、必修、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绩点 | ||||||||||||||||||||||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学分 绩点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学分 绩点 | |||||||||||||
| 1 | 1 | |||||||||||||||||||||
| 2 | 2 | |||||||||||||||||||||
| 3 | 3 | |||||||||||||||||||||
| 4 | 4 | |||||||||||||||||||||
| 5 | 5 | |||||||||||||||||||||
| 6 | 6 | |||||||||||||||||||||
| 7 | 7 | |||||||||||||||||||||
| 8 | 8 | |||||||||||||||||||||
| 小计 | 小计 | |||||||||||||||||||||
| 已修、必修、限定选修课程总学分绩点: | ||||||||||||||||||||||
| 总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位次: | ||||||||||||||||||||||
| 申请理由 |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
| 转出系意见 |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系意见 | 考核成绩: 考核意见: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院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 注备 | 此表一式三份,转出系、转入系、教务处各存一份,并附相关材料。 | |||||||||||||||||||||
第八章 转学与转系(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本省内学生转学,由转出校发商函并附该校领导签字盖章的《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若转入校还要求提供高考录取名单、在校学习成绩、体检等资料的,应随函提供)给转入校,转入校同意接收,在原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高考录取名单、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材料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在《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盖章后寄给两校,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先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三)要求由我院转出的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签字后,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批表》,送教务处审核,再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发给转入校,经对方同意后,由对方学校报教育厅。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转学每年审批2次。下学期要求转出的学生应于5月或11月中旬前,将转学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系、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能提供省部级以上的相关学科竞赛、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的奖励证明,说明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且本人愿意转专业后跟到下一级学习者(须参考高中成绩、录取成绩以及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等);
(四)因学院调整学科建设方向,某专业停招,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者;
(五)学生所在系的专业同年级转系(专业)人数累计不足该系该专业该年级总人数的15%前提下,学生总学分绩点名次在本系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5%以内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高职单招转非高职单招者(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下一年级无此类专业者除外);
(五)委托培养、定向、保送生要求转专业者;
(六)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七)本系本专业同年级转系(专业)人数已达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5%以外者;
(八)在休(停)学期间或已达到退学处理的学生;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转系(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系(专业)一般每学年审批1次,各系于学年结束前5周,根据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年级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二)按第三十第(五)款的规定转系(专业)的学生,应接受转入系的考核。各系成立转专业学生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考核内容可由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在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用。考核原始记录应作为档案保存备查。
(三)按第三十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转系(专业)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考核,由学院根据学院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的专业学习。
(四)学生符合条件在本系内转专业者,经本系审查同意后,于学期开学前,将学生报告及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文确认,并归档,而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申请转系(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前4周书面提出,并到所在系领取转专业审批表,经本系转专业考核小组审核,符合条件者,由系主任签注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学务科,学务科分类后送交相关系,相关系考核后,提出意见交回学务科,由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文确认;由教务处与相关系办理有关转专业手续、归档,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未经学院审批发文,自行转系(专业)的均为无效。
(七)享受某种特殊专业补贴者转入非享有特殊补贴的专业,必须退还原已享有的补贴费。
(八)转入专业若学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原专业者,须补足或退还当年学费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九)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教务处积极协助补订,但若教务处经努力无法订购到,则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二)转系(专业)学生取得与所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之和大于(含等于)转入专业同期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可编入所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不足二分之一时,应编入所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必修或限选课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补修,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转学、转系(专业)学生的学分折算:
(一)学生原修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要求等与转入专业相应的课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必修或限选课程,成绩及格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可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计算;(二)原所修课程不是转入系(专业)的必修或限选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校级公共选修课或本专业任选课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