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作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作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入股合作出资金额、股份比例。
(一) 入股合作人乙方以现金_ (附收据)入股甲方贝蕾钢琴艺术中心 股份,出任贝蕾钢琴艺术中心教学总监。
(二)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若合作终止,乙方的出资予以返还,但应以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等核算后按照股份返还。经双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卡酷校区与东城校区拥有现有资产合人民币为 万元,所有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 股份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股份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 新合作人入股,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合作人对入股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股。
1. 自愿退股。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合作人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合作人双方同意退股;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股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 除名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合作人退股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不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 合作负责人、入股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企业事务。
(二)合作协议约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销售、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三)乙方入股人出任贝蕾钢琴艺术中心教学总监,负责事务。
(四)合做人双方出任合作企业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应全力以赴,公司适当的发放考勤工资。
(五)因行业的特殊性,合作人双方应每周各自代课_____节钢琴教学,作为中心的共同收入。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股份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股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作人双方同意,禁止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入股人退股的情况下,原法人有权继续以贝蕾钢琴艺术中心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股经营,入股人退股的情况下,入股人不得以原企业名称或相关、相似名称重新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合作人双方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或追加投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各附资产清算表、入股资金收据。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