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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2 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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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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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预付货款:是指买方(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商),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做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逆汇)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有时由通知行或保兑行担任)

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即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

银行保函 (L/G)或银行保证书: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备用信用证: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的信用证。

单据:是单据证书的简称,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反映货物特征及说明交易情况的一系列证明文件或商业凭证

商业:通常简称,它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海关:进口国海关制定的一种形式,要求卖方填制,供买方凭以报关。

货物运输单据:表明货物的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已接管货物待运的单据。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只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信用证打包放款:用证打包放款简称打包放款,是指出口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包括根据预支信用证提供的打包放款和以其他信用证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出口押汇: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

真假远期信用证:又叫卖方远期信用证,它是付款期限与贸易合同规定一致的远期信用证。

信托收据:又称信托提单、留置权书、信托证,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一种保证书。

买方远期信用证(L/C):即假远期信用证,它指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付款按即期付款办理的信用证。

国际保理:保理商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

福费廷: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也称包买票或票据买断,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旅行支票:是没有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由大银行、大旅社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或其他目的的出国者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消费者提供短期消费信贷而发放的一种信用凭证。是消费信用的一种形式。

一、国际结算的分类

(一)国际贸易结算:1、有形贸易结算;2、记账贸易结算;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4、综合类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

(二)非贸易国际结算:1、无形贸易结算;2、金融交易类结算;3、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4、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结算;5、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

二、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

(一)国际结算工具: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国际结算的基石)

(二)国际结算方式: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称为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担保业务、包买票据

(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单据的传递和使用是实现国际结算的必备条件之一。提货单、保险单等

(四)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电子转账划拨支付体系是国际间资金得以安全有效结算的基础设施。全球银行间通讯系统(SWIFT)、英国的CHAPS、美国的CHIPS

(五)贸易结算融资:贸易融资方式在结算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主要国家的支付清算体系

(一)美元支付清算体系:1、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2、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IPS )

(二)英镑清算系统: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HAPS)

(三)欧元实施后的欧洲支付系统: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

(四)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

(五)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     

四、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四)流通性: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五)可追索性: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五、汇票的种类

(一)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二)根据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是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三)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载明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四)按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光票是指无需附带任何单据即可收付票款的汇票。

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五)根据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1、一般汇票:是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分别为不同人的汇票。

 2、变式汇票:是指基本当事人中有一人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   

(六)按其他标准分类

 1、根据票面货币种类,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2、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九、汇票、本票、支票小结

1.三种票据性质和内容

(1)性质基本相同。均是书面债务凭证,都是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支取款项的凭证。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

(2)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不同。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和本票不须。

(3)主债务人不同。本票和支票的主债务人一直是出票人。汇票有两种情况:即期汇票和承兑前的远期汇票主债务人为出票人,承兑后则为承兑人。

(4)出票人的责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要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支票要担保付款人一定付款;而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5)期限不同。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付款之分。

(6)出票份数不同。汇票可一式两份。本票和支票只能开一张。

(7)付款人的性质不同。支票必须是银行。汇票和本票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和个人。

(8)票据行为不同。本票无承兑和参加承兑,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行为;汇票都具有。

2.三种票据的使用

(1)作用不同。三种票据都起到支付、流通手段的功能。汇票和本票既是结算工具,又是信贷工具;支票只能起支付工具的作用。

(2)使用范围不同。汇票最广,原因是对收款人来说风险小,较安全;汇票是一种方便的融资工具,较一般融资容易。支票主要用于国内,由于见票即付,很难通过它融资,私人支票退票可能性大。商业本票常会发生拒付,流通程度低;银行本票受到严格。

十、电汇业务流程

十一、预付货款的特点

1、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

2、预付货款对进口商不利

十二、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十三、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比较

十四、跟单托收的风险

(一)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出口方发货在先取货款在后,唯一依靠的是进口方的信誉。

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的信用担保。

(二)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

十五、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一)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二)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三)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

(四)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

(五)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

(六)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十六、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进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进行结算

2.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

5.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

6.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后向仪付行提示,要求议付

7.仪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议付)

8.仪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和汇票寄开证行索汇

9.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审单付款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11.进口商审单核单证相符后,付清所欠款项(申请开证时已交保证金),开证行将信用证下的单据交进口商,不再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

12.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十七、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其他当事人还有议付行、偿付行、保兑行、代付行,通称为制定银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有关银行。

(一)开证申请人

1、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1)与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2)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和担保协议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权力:(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开证前一般会索“履约保证金);(2)合理指示开证。(合同条款化,条款单据化);(3)提供开证担保;(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二)开证行(安全、担责、及时、谨慎)

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

3、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三)受益人

1、审核信用证条款。(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

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3、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四)通知行:作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五)议付行

  议付行有权不议付。

  议付行可以要求受益人将货权作抵押。(质押权利设定书) 

  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偿付行偿付已向受益人垫付的款项。 

  议付行向开证行的索偿遭拒时,可以向受益人行驶追索权。

(六)保兑行

信用证经保兑后,如需修改,必须得到保兑行的同意。保兑行和开证行的承诺是分别的,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承诺的内容可以不完全一致,比如金额的80%和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有效期等。

(七)付款行

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即拒付,但一旦验单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八)偿付行

偿付行与信用证无直接联系,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由议付行直接寄开证行,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任何关系。 

十八、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一)信用证结算的优点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

(1)由于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付款,只要出口商能履行合同并提供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那么开证行一般会付款。(2)能有效规避外汇管制(3)万一开证行不能付款或拒付,物权仍归出口商

2、进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的履约情况

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规定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能适合时令。(借银行之手行自己不好行之事,另外可以获得专业的审单服务。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充当着外承接外包服务者)

3、融资较方便

进出口商在与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从银行得到资金融资,并且融资手续比较简单。贸易融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贸易双方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出口商的作用尤为明显。对于进口商而言,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有困难,他还可以使用信托收据等方式,向开证行先行借单,提货销售,待货款回笼后再行付款。

4、对相关银行来说

 出具的信用证只使用了银行的信用,当它履约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作为保证。

(二)信用证结算的缺点

  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包括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和出口商的收款风险两方面。

  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为降低开证风险,开证行通常要向进口商收取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增加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免收押金的客户则要占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减少贷款、担保金额。

  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环节多、单据量大,所需时间长,结算速度慢。费用一般由进口方负责,不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十九、信用证的审核

“审证”---看信用证的条款与进出口贸易合同是否相符。如果信用证的条款与进出口贸易合同不符,则会导致两个结果:1、出口商按原合同行事,最后开证行拒付;2、出口商按条款出货出单,默认接受信用证不符。

审证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1、银行审证。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通知行收到国外来证后,应考虑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开证行的资信以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如决定通知信用证,必须小心仔细地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合理性。

(1)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2)对受益人的审查。(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4)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5)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6)对信用证生效性审查。(7)对信用证期限。(8)对保兑条款的审查。(9)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10)其他。

2、出口商(受益人)审证。受益人的审证侧重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按合同交货使货物顺利出口。出口商审证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具体说来,出口商的审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的生效性。(4)信用证金额。(5)货物描述。(6)货物数量、重量。(7)价格条件。(8)装运港和目的港。(9)装运期和有效期。(10)分批装运。(12)汇票。(13)。(11)对船只和转船的。(14)货运提单。 

二十、银行保函的作用

保函作为第三者的信用凭证,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者能够得到一种保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决心的怀疑,从而促使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这是保函的基本功能之一。除此之外,保函还通常用来保证合约的正常履行、预付款项的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偿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被扣财务的保释等等。概括而言,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责任人进行惩罚。

二十一、直接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流程

①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②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③担保行向受益人直接开出保函。④受益人在发现申请人违约后,向担保行提出索赔。⑤担保行向受益人进行赔付。⑥担保行在赔付后向申请人索赔。⑦申请人赔偿担保行损失。

二十二、通过通知行开立保函的流程

①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②申请人向担保行提出开立保函的申请。③担保行开出保函后,将保函交给通知行通知受益人。④通知行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⑤受益人在申请人违约后通过通知行向担保行索赔。⑥担保行赔付。⑦担保行赔付后向申请人索赔。⑧申请人赔付。

二十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1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分为从属性保函和保函         

2根据保函项下支付前提的不同,分为付款类保函和信用类保函

3根据保函索赔条件的不同,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4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

5根据保函的使用范围,分为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和其他类保函

二十四、单据的种类

二十五、商业的内容:各国进出口商所使用的商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化格式,但一般商业应具备首文、正文和结文三部分基本内容。

(一)首文部分:主要写明基本情况,通常标注名称及号码、合约或订单号码、制作日期和地点、运输工具、装货地点、卸货地点等。

1、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2、抬头人的名称与地址(To);3、单据名称;4、号码(No.);5、签发日期(Date);6、信用证号码(L/C No.);7、合同号(Contract No.);8、运输细节(Transport Details)

(二)正文部分:是说明履约情况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货物和货价的描述提供履约证明。

1、唛头及号码:贸易上的唛头是为了识别货物而刷制在包装上面的装运标志,便于承运人和收货人识别货物。的唛头可以作为依据,分别与提单、保险单、包装单上面的唛头相核对,以确保各项单据的唛头是相符的。

2、货物的描述:应严格根据信用证及合同的规定填写,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3、货物的单价和总价:货物单价应与合同相符。在信用证项下,则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包括货物的计价单位、计价货币、单价金额和价格术语。总价应与汇票金额相同,在信用证项下,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能超出开证金额。

4、商品的包装和件数:在中必须列明商品包装方式及件数,不仅要与提单等一致,还要与唛头中相符。

(三)结文部分:结文部分最重要的内容是出口商的签章,信用证项下,必须是受益人签发。除此之外,还可按需要标注进出口许可证号、外汇批准号、税则号等内容或证实性文句。必须加盖出口商的图章,若信用证要求手签,必须另加负责人的手签,否则被视为无效。出口商提交的张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二十六、海运保险的险别

(一)基本险。基本险是保险人对承保货物所负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必须投保,并且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又分为以下三个险别:

1.平安险(FPA)。目前平安险的一般责任范围包括: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海上风险造成的共同海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平安险是保险人承保责任最小的一种基本险。

2.水渍险(WPA)。水渍险是在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增加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的险别,即“包括单独海损”。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大于平安险,除平安险包括的责任范围外,它还包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

3.一切险(AR)。 其责任范围除了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风险,它不包括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由一般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失。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先投保平安险或是水渍险,然后才可投保一般附加险以扩展保险的责任范围。若已投保一切险,则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

常见的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投保: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淡水雨淋险(RFWD);短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三)特别附加险:指由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的特殊险别。它也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投保。任何一种基本险,都可附加投保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二十七、保险单据分类

(一)保险单(二)预约保险单(三)保险凭证(四)联合凭证 (五)保险声明;除此之外还有流动保单、统保单、暂保单等等 

二十八、UCP600关于单据的有关规定

 (一)条件的单据化与非单据条件

  开证行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

  第5条规定:“银行仅仅处理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第14条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与之相符的提示单据,银行将认为信用证中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

  第14条G款还规定:“对提交的单据中不是信用证中要求的,银行将不予置理,并且可以退还提示人。”

(二)关于单据的签发人与签字的规定

签字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作为区别真伪的手段;二是明确出单人的责任。

第3条规定:“当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正式’、‘有资格’、‘当地’等词语描述单据出单人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

“单据可以手签,也可以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方式签署或者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式签署”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由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

(三)关于单据出单日的规定

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单据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天。

(四)关于单据正本、副本的规定

第17条A款规定:“信用证中规定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

第17条D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

第17条“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五)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要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信用证适用的银行所在地就是提示单据的地点。

第14条C款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第21个日历日内提交,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案例分析:1.表明立场2.原因3.条款4.个人看法

二十九、UCP600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

(一)单证一致审核

交单相符包括两方面内容: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就是指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被指定银行,且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各项条款。

(二)单单一致审核

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信用证、该项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该项单据中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冲突。”

E款规定:“除商业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矛盾。”

J款的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处在同一国内;联络细节(电传、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银行将不予置理。

第13条之审核单据的标准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

(三)审单时间

第14条B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以及开证行各自拥有从交单次日起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交单日适逢提示有效期或者最迟提示期当日及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响。

三十、UCP600关于相符提示的规定

相符提示的含义是提交到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的单据必须和信用证内的要求和规定一致。同时,相符交单还要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

第15条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兑付;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三十一、UCP600关于拒付的规定

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支付款项的依据必须是单证相符,如果单证不符,银行就可以拒付。

第16条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凭此付款;如果申请人不愿意接受不符点,它可拒绝单据,主张拒付。

三十二、审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一)审单的基本原则

第一,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非单据条件除外。

第二,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

第三,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至于单据的形式、内容是否充分、是否虚假伪造,银行对此无法掌握,也不能承担责任。

(二)审单的方法——纵审和横审

横审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是为了达到“单证一致”。

纵审是以商业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三十三、出口商对于不符点造成拒付的应对措施

(一)争取事先避免拒付问题的发生,掌握主动权

第一,到来证时,要加强信用证的审核工作。第二,发货尽量提前。第三,在制单的过程中,要仔细审阅信用证相关条款。第四,制单完毕后,可以请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审阅。第五,有难以更改的不相符时,先电提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

(二)拒单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货物,随时掌握市场行情的变化

(三)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261页)

(四)据理反驳

1.明确拒付的真正原因2 .反驳,驳倒其不符点3 .反击(发现漏洞:278页)

(五)更换不符点单据

(六)寻求对方接受不符点

(七)协商降价销售或另寻买主

(八)退单退货

三十四、打包放款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它具有以下特点:

(1)打包放款的发放时间是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之后、发货和交单之前。

(2)打包放款的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货、发货的周转资金。

(3)打包放款的金额不是信用证的全部金额。

(4)打包放款的期限不超过打包放款银行各开证行寄单收款之日。

三十五、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作用

1)对进口商的影响。假远期信用证使进口商得到了出口银行的融资。不过他应支付从出口银行支款日(议付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给出口银行,并承担有关费用。

   (2)对出口商的影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他仍然是在发货后交单议付,收回货款。

   (3)对进口银行的影响。进口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到期付款。并且对出口银行没有追索权。

   (4)对出口银行的影响。①获得利息收入。②带来出口结算业务。③实际占用资金少。出口银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可以将进口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进行贴现,用所得票款充抵垫付款项。

三十七、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比较

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相同点是其融资都是通过远期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实现的。

二者区别:1、与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不同;2、贴息支付者不同

三十八、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

1、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

2、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ors)

3、信用销售控制(Credit Control)

4、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5、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三十九、保理服务的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影响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3、能节省非生产性费用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提高资产负债率)6、增大出口成本(不利因素)

(二)对进口商的影响1、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2、简化进口手续(大大节省要求开证、催证等时间,简化了进口手续)3、费用较高,但仍低于因交付开证押金而蒙受的利息损失。

国际保理业务给进、出口商带来的好处见表:

文档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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