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条件 | A股主板 | 创业板IPO办法 |
| 盈利要求 |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2)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
| 资产要求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
| 股本要求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 主营业务要求 |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
| 行业 | 无要求 | |
| 董事及管理层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 成长性 和行业 | 符合国家产业 | 符合国家产业,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的企业,即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
| 发审委 |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
| 初审征求意见 | 征求省级、国家意见 | 无 |
| 保荐人持续督导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
| 创业板其他要求 |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