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7.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为作业人员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护目镜、防护手套、工作服、防护口罩、工作帽、胶鞋等。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惩的技术、工艺、材料。
11.对产生严惩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求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4.公司劳资从事科、分公司(工程处)、工程项目部必须对操作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业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6.各项目工程均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声音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7)参与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7.工会有权督促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直辖市并督促解决。
18.工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惩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罟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安全检查措施
公司工会组织、劳资人事科、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必须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贪污执行职务时,被检查项目部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