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客户平均停电时间——统计期间内客户的平均停电时间,记作AIHC-1(h/户,参见附录C):
(5)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为AIHC-2(h/户,参见附录C):
(6)
1.1.2.客户平均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1(次/户,参见附录C):
(7)
若不计外部影响时,则记作AITC-2(次/户,参见附录C):
(8)
1.2.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1.2.1.系统停电等效小时数——在统计期间内,因系统对客户停电的影响折(等效)成全系统(全部客户)停电的等效小时数,记作SIEH(h,参见附录C)。
(9)
1.2.2.客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S(h/户,参见附录C):
(10)
1.2.3.客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故障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F(h/户,参见附录C):
(11)
1.2.4.客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限电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ST(h/户,参见附录C):
(12)
1.2.5.客户平均其他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的平均其他停电小时数,记作AIHC-O(h/户,参见附录C):
(13)
1.2.6.客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次/户,参见附录C):
(14)
1.2.7.客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次/户,参见附录C):
(15)
1.2.8.客户平均限电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限电停电次数,记作ASTTC(次/户,参见附录C):
(16)
1.2.9.客户平均其他停电次数——供电客户在统计期间内的平均其他停电次数,记作AOTC(次/户,参见附录C):
(17)
1.2.10.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h/次,参见附录C)。
(18)
1.2.11.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S(h/次,参见附录C)。
(19)
1.2.12.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F(h/次,参见附录C)。
(20)
1.2.13.限电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限电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ST(h/次,参见附录C)。
(21)
1.2.14.其他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其他停电的每次平均停电小时数,记作MID-O(h/次,参见附录C)。
(22)
1.2.15.平均停电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户/次,参见附录C)。
(23)
1.2.16.预安排停电平均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S(户/次,参见附录C)。
(24)
1.2.17.故障停电平均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F(户/次,参见附录C)。
(25)
1.2.18.限电停电平均客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限电停电的客户数,记作MIC-ST(户/次,参见附录C)。
(26)
1.2.19.客户平均停电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客户因停电缺供的电量,记作AENS(kW•h/户,参见附录C)。
(27)
1.2.20.预安排停电平均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预安排停电缺供的电量,记作AENT-S(kW•h/次,参见附录C)。
(28)
1.2.21.故障停电平均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障停电缺供的电量,记作AENT-F(kW•h/次,参见附录C)。
(29)
1.2.22.限电停电平均缺供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限电停电缺供的电量,记作AENT-ST(kW•h/次,参见附录C)。
(30)
1.2.23.停电客户平均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发生停电客户的平均停电次数,记作AITCI(次/户,参见附录C)。
(31)
1.2.24.停电客户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发生停电客户的平均停电时间,记作AIHCI(h/户,参见附录C)。
(32)
1.2.25.外部影响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一客户因供电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平均停电时间与客户平均停电时间之比,记作IRE。
(33)
1.3.在需要作扩大统计范围的指标计算时(如季度综合成年度以至多年度指标,一个地区扩大成多个地区指标等),应遵从“全概率公式”的原则,即:设事件A的概率以事件B1B2……Bn为条件,其中所有Bi(i=1、2……n)均为互斥,且 ,则事件A的概率为
P(A)= ( 34)
注1: 计算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客户停电时间时以时户数加权平均;
注2: 计算相同时间段不同地区的综合客户平均停电时间和客户平均停电次数时以户数加权平均。
附录B 缺供电量的计算公式
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客户少供的电量。单位为:kW•h。
停电缺供电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2)
式中:
W——停电缺供电量,kW•h;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电客户的装见容量之和(kVA);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h;
K——载容比系数,该值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修正一次。
(3)
其中:
(4)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kW;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电客户装见容量总和,kVA;
注1:闰年为8784 h。
注2: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电客户装见总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