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及劳务用工。
第三条职责划分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考勤全面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车间)领导负责监督本部门(车间)考勤的执行。
(三)各部门(车间)及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员工在哪个部门(车间)工作即由哪个部门(车间)负责考勤。
(四)各部门(车间)及班组考勤员负责本单位及班组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第四条考勤员应认真如实地按要求逐日填写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发现与实际不符时,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出勤管理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周5个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时间,具体倒班方式由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制定,确定每班工作时间。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因季节或工作需要做调整时,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按人力资源部具体通知执行。
第六条每月3日前各部门(车间)考勤员将本部门(车间)上个月考勤表,经部门(车间)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报人力资源部,考勤表将作为制作发放工资、奖金及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到岗或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旷工
员工无任何准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未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
(二)未请假擅自离岗的。
(三)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
(四)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第九条员工不得借出差之机办理私事,必须按期返回,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返回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一十条公假
员工参加义务劳动、工会活动、献血,经批准参加业务学习等,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假。
第一十一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未能正常出勤,记作病假。请病假的员工,除急病住院和卧床不起的以外,均需本人在休息前办理请假手续,急诊、住院当日来不及请假,应于告假当天以电话形式向直接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委托他人或直接领导代办手续。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可以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及有关费用的时限。
(二)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医疗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五)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不正常因素致伤的,不能按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应由他方负责赔偿的致伤,公司不负责医疗期内的工资和费用。
(六)2天及以上的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正规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书,除特殊疾病外,每张诊断书只能批假3至5天,需继续休息者,另开诊断续假。诊断书随同月考勤表上报人力资源部。
(七)员工不得以病假为名从事与休息治疗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病休期间按旷工处理。
(八)员工医疗期满后,企业将停止执行有关待遇,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二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本人提出请假的,记作事假。请假时间日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以实际小时数计算。
第一十三条 婚假
员工结婚在符合《婚姻法》的前提下办理结婚手续,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领导批准,给婚假3天。晚婚员工(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另给晚婚假12天,晚婚假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需到外地办理婚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一十四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领导批准,给丧假3天。死亡直系亲属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
第一十五条 探亲假
(一)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且不能利用现行交通工具(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等)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五)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六)员工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当年不休即行作废,不予补假。
(七)新入厂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八)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九)员工请探亲假而不到探亲地点探亲,所批准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同时不再享受本期的探亲假待遇。
第一十六条 产假、哺乳假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已婚女员工在生育时享有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属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员工23周岁9个月后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10天护理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二)凡因做计划生育手术或计划生育措施失效而需做人工流产、引产等,需休假的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任何产假,按事假处理。
(三)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女员工婴儿哺乳期间(被哺乳婴儿一周岁以内)每天可以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一十七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在2日内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工伤事故书面报告,需要休息者,应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由安全环保部调查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假期及相关事宜按国家及地方工伤保险执行。
第一十 员工带薪年休假按《***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十九条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请假(包括副总师),时间在一天以内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在一天以上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其他员工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班组班组长批准,并报所在部门(车间)主任备案;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3天及以下的,报所在部门(车间)主任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15天及以下的,须经部门(车间)同意后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15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车间)主管公司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各级领导签字后请假单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假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事先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并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且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于告假当天以电话形式向直接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委托他人或直接领导代办请假手续,事后请假视为旷工。
第五章 加班加点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车间)应合理安排员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繁忙或需紧急处理的工作,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经部门(车间)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加班加点。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加班加点的,公司不予支付加班加点报酬。擅自加班加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班工时计算: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一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一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六条夜间、休息日值班的,由各部门(车间)安排换休,换休要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具体时间由各部门(车间)自行掌握。
第二十七条给予员工的补休,原则上应当月休完,最迟不超过当年年底,逾期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或地方法规相悖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请假单
附件:
请 假 单
姓 名 | 部门(车间) | 职务 | |||||
假别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共 天 时。 | |||||
请假事由 | |||||||
所在部门(车间)意见 | 年 月 日 | ||||||
公司主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总经理批示 |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