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名山县廖场乡藕塘村村民委员会
乙 方:黑竹镇莲花村四组王山娃
为解决本村村民出行难、用水难,方便村民的生产生活,经
请示名山县财政局同意在本村实施村道、沟渠整治工程,通过邀标议标比选谈判该工程由黑竹镇莲花村四组王山娃承包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名山县廖场乡藕塘村境内村道、沟渠整治工程承包给乙方。
二、工程规模及要求:在藕塘村五社、七社辖区内整治村道1800米、沟渠1500米。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
三、承包方式及价格:工程采取单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由甲方自行购买水泥、沙石、U型槽、碎石等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施工。工程单包价格(含税费)分别为:村道整治1.8㎞,单包价为:38200元/㎞;沟渠整治1.5㎞,单包价为:47500元/㎞。总承包工价140000元,此价格包括税费。
四、工期:按照甲方整体工程进度要求,该工程于2012年5月15日开工,6月5日竣工,总工期20历天。
五、付款方式:按照甲方工程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六、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不合格时由乙方返工重做,并承担因返工而产生的人工、材料损失。
七、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和问题,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单方违约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双方结清款项后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XXX (代表)XXX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