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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必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2: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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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必备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的法律部门。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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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的法律部门。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国际私法的四种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5、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特有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②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6、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在内国活动。

7、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是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应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点: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仅指明某一特定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解决。

8、法律冲突: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9、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般说来,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具体来说:①各国立法权的彼此,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冲突在所难免。②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③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④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之间也将产生冲突。

10、法律冲突可依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②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③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④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⑤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11、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系属的不同,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②双边冲突规范。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③选择型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不分先后顺序。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有主次先后之分。④重叠型冲突规范: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这几个系属需要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12、连结点:连结点是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一国家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反映了范围与系属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律意义:形式上是联系的媒介;实质上反映了实质联系或支配关系。

13、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14、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①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②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关系的客体所在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③行为地法,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可分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④当事合意选择的法律,又叫“意思自治”原则,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⑤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⑥旗国法,即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⑦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5、准据法: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16、反致的产生条件:①主观条件:审理案件的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②法律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不一致,彼此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③客观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反致的分类:①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按照自已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地法,结果适用了地国的实体法。②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③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④外国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17、先决问题:在某些案件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此时,争诉问题为主要问题,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①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②该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可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提出。③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依地国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18、识别: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人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或定性,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另一方面是对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识别。

19、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20、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1、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2、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①关于外国法的查明途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②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我国采用的是取而代之的做法。《法律适用法》第十条: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4、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①13、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②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③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①对权利人来说,实现其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保护该权利不受侵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通常最为有效。②对其他人来说,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商品流转的安全,使其正当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更为便利可靠。③从涉外物权关系的调整来看,对标的物尤其是不动产位于某一国境内的物权关系适用另一国法律,不但操作不便,且实际效果也难以保证。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①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②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④遗产继承时涉及的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①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十分容易,物之所在地应以其物理所在地为准。而动产的处所不易确定,对于那些处于运动状态的动产来说尤其如此。动产的这种特性给其所在地的确定带来了困难。②确定动产所在地,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动产的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对特殊动产物权关系作例外的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③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对物之所在地的识别,也可以说是对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的解释。原则上,应依地法来判定。④对于物之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在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于有些国家未加限定,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就只有留待在司法实践中去解决了。

25、国有化: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与“国有化”概念相似但又有区别的还有征用、没收和征收。一个国家实行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国有化措施,其他国家不得干涉,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一个国家实行国有化措施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国有化的对象具有强行法律效力。

26、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①不予补偿。此种观点认为:一国完全有权从国家利益出发,根据有关法律采取国有化措施。如果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补偿,那么对外国人同样可以不予补偿。这是早期的做法,但在现代已不合时宜。②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发达的海外投资国家,资本输出国从保护其海外私人投资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主张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人应该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这一补偿标准说是由美国国务卿赫尔于1938年写给墨西哥的信中明确提出的,故称为“赫尔规则”。 ③适当的、合理的补偿。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持的主张,它已为许多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所肯定。所谓“适当”、“合理的”补偿有3层含义:第一,承认给予补偿;第二,这种补偿是国家财政所能负担的;第三,双方协商同意,为投资国所接受。这就是人们所称的“卡尔沃主义”。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27、中国信托的做法:①意思自治。②信托财产所在地或信托关系发生地(一般应理解为设立信托关系的地点,如信托合同签订地)。《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28、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合同是指介入了国际因素的一种合同,亦即这种合同与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体系发生联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不仅仅局限于三要素涉外。

29、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①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意义:a.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律关系的稳定性。b.由于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就约定了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意义: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③合同自体法。合同的自体法就是英国在确定合同的债权债务时所适用的法律。④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强制规则也有人称之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或“法”,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的规则,它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强制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项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是专门的强制性立法。

30、中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既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甚至可以是特定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规定,但必须是实体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成立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方面。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强行法;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规避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②特征履行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③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以适用,而应适用中国相应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④国际公约优先原则。指如果我国现行合同法或相关法律制度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1、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a.对于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理由,存在不同观点。b.各国法律有关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存在不同:加害地、损害发生地、加害地和损害发生地。②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的方法。③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地法。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应以行为地法为原则,但是,为了维护地的公共秩序,对依行为地法发生的债权,应当在地法承认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清偿。④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2、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①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由选择。②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③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行为,如果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不做侵权行为处理(即双重可诉原则)。④意思自治原则。

33、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②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婚姻登记。允许举行宗教婚礼。在条约与互惠基础上,允许国籍相同的外国人采用领事婚姻形式结婚。③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若华侨之间,可依照侨居国法律结婚,或办理领事婚姻。

34、单一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不需要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35、我国破产的法律适用:①管辖权。《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即企业法人住所地。最高人民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所在地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结论:在我国,破产案件应由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②域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36、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法律适用法》第四十: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地法律。

37、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内容:①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②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法律规范。③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的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①国家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司法管辖权;司法豁免权;诉讼程序依地法;任何外国的判决,未经本国承认,在本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得不到执行。②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把给予本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法人。③平等互惠原则。④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38、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①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②属人法是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以属人法原则为主要原则,以地法的规定对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加以。具体做法为,若依地法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而依属人法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应当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③诉讼代理制度是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中的重要内容。诉讼代理是指民事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而直接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④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使外国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39、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①属地管辖原则。即地域管辖原则。②属人管辖原则。③专属管辖。也称排他管辖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规定某些涉外案件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具有独占的管辖权,而排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涉及国家及国民的根本利益、国家重要的政治和经济问题联系密切的民商事案件无条件的享有国际管辖权,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④协议管辖原则。也叫合意管辖原则,是指某些案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指定的国家的行使管辖权的制度。各国立法和实践都会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加以一定的。⑤平行管辖原则。强调那些对有关国家及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与相关国家的联系程度较低的国际民事案件,各相关国家的同时具有管辖权,而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可以基于原告的起诉行为来确定。⑥不方便原则。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40、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①诉讼与仲裁管辖的关系。仲裁条款原则上可以排除的管辖权,不及时主张,仲裁协议可被视为放弃。②普通地域管辖。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③特别地域管辖。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诉讼立法还根据国际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④协议管辖。⑤专属管辖。⑥应诉管辖(默示接受管辖)。⑦级别管辖。⑧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⑨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⑩集中管辖。关于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的诉讼报告制度。

41、域外送达: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42、域外取证:域外取证是指受诉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43、海牙公约规定的几种送达途径及我国的保留:①机关送达,即请求书送达。文书发往国机关可以拒绝执行送达请求的情形有两种:机关认为该请求书不符合公约的规定;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但文书发往国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

②送达国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由文书发出国驻文书接收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机关直接将文书送达给收件人,无论收件人国籍如何,但是,这种方式允许缔约国保留。向其本国公民送达,不受约束;向他国公民送达,可以宣布反对(我国宣布反对)。③邮寄送达(我国保留)。④个人送达(我国保留)。允许个人(司法助理人员、司法、其他主管人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通过受送达国或目的地国的有关个人(包括主管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送达。须受送达国同意。⑤其他途径。司法协助协议或国内法来规定公约所列途径以外的其他途径。

44、判决的承认:承认外国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5、我国对判决承认的立法:①外国判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a.两种途径:当事人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申请;由外国依照与我国条约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承认和执行;如果该外国与我国既没有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我国对该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离婚判决除外),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作出判决,予以执行。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需用裁定方式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②我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a.承认与执行的途径、条件同前述外国判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b.《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两种申请执行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可由人民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

46、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接受另一国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

47、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这个协议完全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②自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高度自治权,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形式、仲裁程序规则及适用的法律。③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信誉。④快速性。一般来说,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快捷,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仲裁时限比较短,当事人也可对此作出更短的约定。此外,大多数国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诉讼中的上诉、申诉程序,可以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⑤裁决的强制执行性。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⑥广泛的国际性。

性质:①契约的性质: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②司法的性质:仲裁裁决具有和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由强制执行,区别于其他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类型:①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②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③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48、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定:①仲裁协议有效性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仅关系到仲裁庭能否取得对特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权,而且关系到依照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裁决执行地国家的的承认和执行。②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a.形式要件。仲裁裁决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对“书面”的解释呈现宽泛的趋势。b.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直接关系到依据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④有权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仲裁庭自行认定,仲裁机构认定,。

49、仲裁条款原则:仲裁条款原则是指仲裁条款于主合同其他条款而存在,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等情形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50、中国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立法:①仲裁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根据《仲裁法》第16条:请求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是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写明仲裁机构。②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仲裁协议无论表现为单独的协议书,还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1、《纽约公约》规定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①仲裁协议无效。②当事人未能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及由于不属于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未能陈述其案情。③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④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52、我国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①对国内裁决的撤销条件。根据《仲裁法》第5的规定,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人民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②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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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必备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的法律部门。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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