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购货者资格审查管理制度 | ||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 文件编号:ss-zgzd-015 | 版本号:2016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起草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分发保管:各执行部门 | 生效日期: | |
修订原因:规范公司经营质量管理 |
企业应当对购货方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以下资料进行核实:
1、加盖购货方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或证明文件,授权书或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授权权限,并注明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加盖购货单位原印章的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书相关内容应当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相符。
4、对购货方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资格审核由销售部会同质量管理部严格按照药品销售管理程序中关于购货方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资格审核的内容共同进行;
5、审核工作要有记录,审核合格并经批准后,方可将医疗器械产品销售给该企业。
6、审核的有关资料应按要求附在“合格购货单位档案”资料后归档保存。
附:合格购货单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