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
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旧表述已不适用)
二、 分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法):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的法律地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分公司流转税纳税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流转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
四、分公司在所得税方面纳税问题
在所得税方面,核算的全部在分公司所在地,非核算的在总部汇总交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旧已作废)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法人税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幷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特殊注意点
1.《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资产所行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