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 × × × × ×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 × × × × ×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 × × × × × ×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证件及号码 | 认缴情况 |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比例 | ||
× | × | × | 2030年4月10日之前 | 货币 | 100% |
合计 | / | × | / | / | 100% |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选举或聘任董事、经理和监事;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4)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 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任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合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聘用或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聘用或更换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2)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13)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检查公司章程和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担任。由公司股东聘用和解聘。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 公司的期限为25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公司违法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时;
(5) 宣告破产。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因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设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因有股东签字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因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