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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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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民事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一)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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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事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一)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当
民事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一)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关于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

(二)执行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后,对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或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上一级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被出境的人认为对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裁定撤销原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对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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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民事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一)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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