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拥有总数量 | 抽查数量 | 抽查不合格数 | 抽查不合格率 | 实得分 | 备注 |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应得分450分,实得分 分) | ||||||||
1 | 资质证照 | / | ||||||
2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 30 |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40 | ||||||
4 | 安全教育培训 | 50 | ||||||
5 |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00 | ||||||
6 | 安全记录档案 | 30 | ||||||
7 | 应急救援 | 70 | ||||||
8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35 | ||||||
9 |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 95 | ||||||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合计应得分550分,实得分 分) | ||||||||
1 | 设备设施 | 90 | ||||||
2 | 作业安全 | 340 | ||||||
3 | 场所环境 | 60 | ||||||
4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60 |
1、评审时,按照本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考评,以现场查证、资料核对和检查考核的方法进行;
2、所有扣分只扣除该条款或项目的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3、否决项未得分的,将被“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通过;
4、总分为1000分,企业实际评审分数=各项目实得分之和;
5、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总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通州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 评定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定内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说明 | 得分 | 参考依据 | 备注说明 (对应AQ/T 9006 -2010条款)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营业执照 | / | 取得营业执照。 | ※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按期年检,即为否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 |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 30 |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 1、未按规定配备人员的,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 第5.2.1条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目标 | 10 |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10分。 |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 第5.1条 | |||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 30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30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2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2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 第5.2.2条 | ||||
安全教育培训 | 50 |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每人次扣10分; 2、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 | 第5.5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规章制度 | 40 |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8、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安全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1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 |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 第5.9条、 第5.12条 | ||
30 | 企业应确保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 1、企业未执行上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现1处扣10分,扣完为止。 2、事故发生后有瞒报、谎报、破坏现场的任何行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
操作规程 | 30 |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安全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10分。 | 第5.4.3条 | |||||
安全记录档案 | 30 |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1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 第5.4.6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安全记录档案 |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1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 第5.4.6条 | ||||
应急救援 | 70 |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急救援的演练次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7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6、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 第5.11条 |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安全投入 | 20 |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20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1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 第5.3条 | |||
相关保险 | 15 |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1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 第5.3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其他 | 持续改进 | 25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25分。 |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 ||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 10 |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 每存在1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 第5. | |||||
60 |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即为否决; 2、设备设施有重大隐患未排查出,每遗漏1台设备扣10分; 3、扣满6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 第5.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设备设施 | 90 |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31条 | 第5.6.3条 | |||
2、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 每项不合格,扣30分。 |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4.1.3条 | 第5.6.2条 | ||||||
3、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0.5.4条 | ||||||||
4、对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6.4.1条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作业安全 | 消防安全 | 120 |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30分; 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4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 | 第5.7.1条 | ||
2、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 1、无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扣40分; 2、未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扣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 |||||||
3、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4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 |||||||
用电安全 | 180 |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 每项不合格,扣30分。 | 《用电安全导则》第6. | |||||
2、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 ||||||||
3、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 ||||||||
4、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 ||||||||
5、、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与之相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2.4条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作业安全 | 用电安全 | 6、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接零)。接地(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接零)应做定期检查。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 每项不合格,扣30分。 |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3条 | 第5.7.1条 | |||
警示标志 | 40 |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 1、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2、累计扣满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 | 第5.7.3条 | ||||
场所环境 | 车间环境 | 20 |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 |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8.1条 | 第5.7.1条 | |||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 40 |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 每项不合格扣20分。 | GB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 第5.7.1条 |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从业人员作业 | 40 |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9条 | 第5.7.2条 |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20 |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