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有关规定及计算规则(节选)
总 说 明
管理费按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类:广州、深圳。
二类:地级市。
三类:县级市、县。
八、我省计价依据工资单价共分为四类,本定额执行二、三、四类工资单价。其中: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计算;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四类工资单价为22.00元计算;其他均按三类工资单价24.00元计算。
材料价格是运至工地的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本定额的材料、机械价格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价格库(00200503)》价格取定的。子目中加( )符号者,表示价格不全;带[ ]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
大型机械(自重5t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实际情况自行计算。
管理费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A.1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1.1.4 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1.1.5 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
1.1.7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2。
1.1.8 机械挖不到的地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 挖地下室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5%计,人工挖土方5%计算。
2 非地下室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3%计,人工挖土方7%计算。
1.1.9 土壤含水率定额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机械挖湿土时按定额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1.1.10 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工、料、机乘以系数1.1。
1.1.12 人工挖桩间土和湿土时,按规定系数相加计算(1+0.3+0.18)。
1.4.3 机械挖土方,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规定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机械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93%计算,人工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7%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 土方工程
1.2.1 平整场地:
1.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1.2.2 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2.3 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1.2.4 基础土方,开挖深度按基础垫层底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1.2.5 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1.2.6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1.2.7 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即基础垫层底之间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2.11 截(凿)桩头:
1. 人工凿桩头在编制预算时(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除外),其长度从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至桩承台底以上100mm;结算时按实调整。凿灌注桩、钻(冲)孔桩的工程量,按凿桩头长度乘桩设计截面面积乘1.2计算。凿人工挖孔桩护壁的工程量应扣除桩芯体积计算。
2. 机械切割预制桩桩头按桩头个数计算。
1.5 土(石)方回填工程
1.5.1 土石方回填按以下规定以体积计算:
1. 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 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 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 管沟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沟及基础所占体积计算。
余土或取土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余土或取土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A.2 桩基础工程
说 明
2.0.3 经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方案,单位工程内出现送桩和打桩的应分别计算,送桩按相应打、压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系数1.2计算:
2.0.4 打试验桩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2.0.5 单位工程打、压 (灌)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打、压(灌)桩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项 目 |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
钢筋混凝土方桩 | 100m3 |
钢筋混凝土管桩 | 800m |
钢板桩 | 30t |
灌注混凝土土桩、砂、砂石桩 | 60m3 |
2.0.9 打钢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容重按2400kg/ m3 计算)不同时,可调整。
2.0.10 管桩桩芯填混凝土,按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 预制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2.0.2 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计算。
2.0.3 送桩:按送桩长度计算(即打桩机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有计算送桩的打、压桩项目,子目桩消耗量103.8m改为101m。
2.0.4 打钢管灌注混凝土桩、夯扩桩按桩长乘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5 钻(冲)孔桩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6 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或地下连续墙的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0.7 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量:
1 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 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0.8 钢桩尖制作按第六章工程量计算规则6.0.1条计算。
2.0.25 所有桩的长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长度不得计算。
A.3 砌筑工程
说 明
3.1 砌砖、砌块
3.1.1 定额是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耐火砖230mm×115mm×65mm规格编制的。轻质砌块、多孔砖规格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3.1.2 标准砖墙体厚度规定如下表:
砖数(厚度) | 1/4 | 1/2 | 3/4 | 1 | 1又1/4 | 1又1/2 | 2 | 2又1/2 | 3 |
计算厚度(mm) 53 | 115 | 180 | 240 | 300 | 365 | 490 | 615 | 740 |
3.1.4 轻质砌块、多孔砖、轻质墙板损耗率如下:直形墙砌体2%,弧形墙砌体2.5%,轻质直形墙板5%,轻质弧形墙板6%。
3.1.5 子目中的砂浆是按常用配合比、强度等级列出。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3.1.6 单面清水砖墙,按混水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1.15。
3.1.7 清水弧形砖墙,按混水弧形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3.1.8 墙体砌筑弧形墙,除有子目外,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1。
3.1.9 砌块墙体,砌筑时如需砌嵌标准砖的,仍按子目执行。
3.1.10 砖砌体加浆勾缝时,按相应子目计算。
3.1.11 砌体内的钢筋,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3.1.13 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按砖基础子目,2砖以下按砖墙子目计算。
3.1.17 砖混凝土混合、砖砌栏板
1. 砖、混凝土混合栏板高度按900mm考虑,每增减100mm,按相应子目工、机、料增减10%计算。如采用其他材质通花,分别列项计算。
2. 砖砌栏板1/4、1/2砖厚,高度按900mm考虑;3/4砖厚,高度按1200mm考虑。每增减100mm,按相应子目工、机、料增减10%计算。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 明
4.1 现浇混凝土
4.1.1 现浇混凝土工程分为混凝土制作和现浇混凝土浇捣两部分。现浇混凝土浇捣工程量,按混凝土结构体积计算。混凝土制作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浇捣子目中的混凝土含量(已包括损耗率)计算。
4.1.3 小型构件指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的未列出子目的构件。
4.1.5 现场搅拌混凝土如必须使用混凝土添加剂时,其费用另计。
4.1.6 基础子目如设计要求采用素混凝土,混凝土含量为10.15 ,其它不变。
4.3 钢筋
4.4 其他说明
4.4.1 板伸出墙外150mm以内的部分,仍按板有关子目计算。
4.4.2 悬挑板,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其嵌入墙内的梁按梁有关子目另行计算。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上按雨篷有关子目计算,500mm以内按挑檐有关子目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阳台、雨篷,按梁、板有关子目分别计算。
4.4.3 栏板高度超过1.2m,按墙有关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4.1 现浇混凝土
4.1.1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按以下规定计算:
1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制作,按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浇捣相应项目的定额混凝土含量计算。
2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浇捣,除另有规定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和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及墙、板中单个面积 0.3m2 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3 基础:
1) 人工挖孔桩桩芯混凝土浇捣工程量按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2) 箱式满堂基础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3) 设备基础除块体以外,其他类型的设备基础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4 柱:
柱高:
1) 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 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高度计算。
3) 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4) 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并入柱身体积。
5) 依附柱上的牛腿和升板的柱帽,并入柱身体积计算。
5 梁: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挑檐、天沟与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
梁长:
1) 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内侧面。
2) 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内侧面。
6 板:
1) 有梁板(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有梁板的弧形梁按有梁板的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2) 无梁板,按板与柱帽体积之和计算。
3) 平板按板体积计算。
4) 楼板混凝土体积应扣除墙、柱混凝土体积。
5) 各类板伸入墙体内的板头并入板体积计算,薄壳板的肋、基梁并入薄壳体积内计算。
6) 挑檐、天沟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雨篷、阳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部分体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和雨篷反檐的体积。
7) 板伸出墙外150mm以内的仍按板计算。
7 墙:墙垛(附墙柱)、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并入墙体积计算。
混凝土墙高:
1) 有梁的计至梁底,与墙同厚的梁,其工程量并入墙计算,没有梁的计至板面。
2) 有地下室的从地下室底板面计起,没有地下室的从基础面计起,楼层从板面计起。
8 异形柱与墙按下图划分,如双向不能满足异形柱或墙的标准,则按异形柱或直形墙分别计算。
9 梁、板、墙工程量均应扣除后浇带体积,后浇带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0 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与楼板连接的梁、踏步板、踏步,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1 栏板按体积计算,包括其伸入砌体内的部分。栏板高度超过1.2m,按墙计算。高出板面0.6m以内按反檐计算。
12 悬挑板,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其嵌入墙内的梁另按梁有关规定计算。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上按雨篷计算,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阳台、雨篷按梁、板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13 单个容量在50m3以内的屋面(房上)水池(不包支撑水池的柱、梁、墙、板),按房上水池计算,超过50m3容量的水池,按柱、梁、墙、板分别计算。
14 单件体积在0.05m3内的构件按小型构件计算。
15 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4.3 钢筋
4.3.1 钢筋笼、网片、插筋、锚筋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含量内。人工挖孔桩护壁钢筋按现浇混凝土钢筋计算。
4.3.2 锚杆计算:锚杆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4.3.3 钢筋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构件、不同钢种和规格,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2 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定额已作考虑,不另计算。
4.3.4 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说 明
5.0.4 本章钢门的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按实调整。
5.0.6 厂库房钢大门制作已包括刷第一次防锈漆;如设计的钢板厚度与子目中不同时可换算,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5.0.1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钢管镀锌铁丝门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门框外围面积计算。如设计只标洞口尺寸的,按洞口尺寸每边减去15mm计算。无框的厂库房大门以扇的外围面积计算。
5.0.2 型钢大门的制作安装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边、切角的质量。厂房钢木门、冷藏库门、冷藏间冻结门、木折叠门按图示尺寸计算钢骨架制作质量。
A.6 金属结构工程
说 明
6.0.1.4 本章构件制作子目中,均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工料。
6.0.2.8 钢柱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工程量计算规则
6.0.1 金属结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0.04㎡内)、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6.0.2 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应将钢管、锥头钢板、钢球质量并入计算。
6.0.3 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等并入钢柱工程量。
6.0.4 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并入钢吊车梁工程量内。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说 明
7.0.1 瓦、型材屋面
1. 瓦片规格,如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琉璃瓦铺在预制混凝土桷条上时,扣除子目内1:2水泥砂浆,人工费乘以系数1.3,其他不变
3. 琉璃瓦面如使用琉璃盾瓦者,每10m长的脊瓦长度,每一面增计盾瓦50块,其他不变。
7.0.2 屋面防水
7.0.3 防水工程
1. 防水工程也适用于楼地面、墙基、墙身、构筑物水池、水塔及室内厕所、浴室等防水,建筑物±0.00以下的防水、防潮工程按防水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2. 防水卷材的接缝、收头、冷底子油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子目内,不另计算
7.0.4 屋面排水
1. 落水管抹灰或其他贴面装饰,套用装饰定额相应子目。
2. 落水管仅适用于雨水管。
7.0.5 变形缝
1. 变形缝填缝及止水带:建筑油膏、聚氯乙烯胶泥断面取定30mm×20mm;油浸木丝板取定为25mm×150mm;紫铜板止水带为2mm厚、展开宽450mm;钢板止水带为3.5~4mm厚、展开宽250mm;其余均为30mm×150mm。如设计断面不同时,用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变形缝盖缝子目中已注有面层材料厚度的,如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7.1 瓦、型材屋面工程
7.1.1 瓦屋面,型材屋面(彩钢板、波纹瓦、镀锌铁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
7.1.2 西班牙瓦、琉璃瓦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琉璃瓦脊、檐口线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瓦面上如设计要求安装勾头(捲尾)或博古(宝顶)等时,另按个计算。
7.2 屋面防水工程
7.2.1 卷材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面积计算。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亦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屋面坡度系数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的面积,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入屋面工程量内。如图纸无规定时,伸缩缝、女儿墙的弯起部分可按250mm计算,天窗弯起部分可按500mm计算。
7.2.2 涂膜屋面的工程量计算同卷材屋面。涂膜屋面的油膏嵌缝、玻璃布盖缝、屋面分格缝,按长度计算。
7.2.3 屋面刚性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及小于0.3m2以内孔洞等所占面积。
7.2.4 分格缝按长度计算。
7.3.3 PVC落水管区别不同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管件所占位置不扣除。管件按个计算。
7.4.1 防水工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7.5 变形缝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8.2.1 保温隔热层区别不同保温隔热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面积。
8.2.2 保温隔热层的厚度按隔热材料(不包括胶结材料的厚度)设计厚度计算。
8.2.3 地面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面积。
8.2.4 墙体保温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需做保温时,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内。
A.9 模板工程
说 明
9.0.2 柱、梁、墙、板、地下室楼板等模板的支模高度按3.6m考虑。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柱、梁、墙、板按每增加lm以内子目计算;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重汽车用量乘以系数1.2计算。支模高度指楼层高度。
9.0.6 阳台、雨蓬支模高度以3.6m考虑,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按板每增加lm以内子目计算。
9.0.7 混凝土斜板在11°19′至26°34′时,按相应子目工日数增加15%。松杂木枋板材、铁钉、铁件用量增加5%;超过26°34′时,工日数增加20%,松杂木枋板材、铁钉、铁件用量增加8%。
9.0.8 天沟底板模板套挑檐模板子目,侧板模板套反檐模板子目。
9.0.9 地下室底板的模板套用满堂基础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9.1 现浇建筑物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9.1.1 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面积计算。
9.1.2 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按净空长度计算,不扣减接合处的模板面积。
9.1.3 墙板上单孔面积在1m2以内的孔洞不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在 1m2以外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相应子目计算。
9.1.4 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
9.1.5 梁、板、墙模板均不扣除后浇带所占的面积,梁、板、墙后浇带模板工程量按后浇带面积乘以系数1.5以面积计算。
9.1.6 构造柱如与砌体相连的按混凝土柱宽度每边加20cm乘以柱高计算;如不与砌体相连的,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模板面积。
9.1.7 计算板的模板工程量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的面积。
9.1.8 悬挑板、挑板(挑檐、雨篷、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
9.1.9 楼梯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整体楼梯(包括直形楼梯、弧形楼梯)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梯的连接梁。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不扣除小于500mm宽度的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板、平台梁等的侧面模板不另计算。
9.1.10 台阶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
9.1.11 压顶、扶手模板按其长度以米计算。
9.1.12 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池槽内、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另计算。
A.10 脚手架工程
说 明
10.0.8 满堂基础脚手架套用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子目的50%计算。
10.0.11 超过1.5m宽以上雨篷的檐口装饰线,如没有计算综合脚手架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顶层雨篷不适用)。
10.0.12 凿桩头的高度如超过1.2m时,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方桩、管桩每凿1m3桩头,计算单排脚手架16m2;钻(冲)孔桩按直径乘以4加3.6m再乘以高,套用单排脚手架。人工挖孔桩凿护壁,不得计算脚手架。
10.0.13 梯屋顶板高度计算是按自然层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0.1 建筑物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 综合脚手架分不同墙高,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算。套相应定额步距,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
地下室外墙综合脚手架高度从设计外地坪至底板垫层底 。
上层外墙或裙楼上有缩入的塔楼者,工程量分别计算,但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由设计外地坪至塔楼顶面计算。
裙楼的高度应按设计外地坪至裙楼顶面的高度计算,套用定额时按相应高度步距计算。
多层建筑工程中,上层飘出的,按最长一层的外墙长度计算综合脚手架;下层缩入部分,按围护面垂直投影面积,套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
外墙为幕墙时,幕墙部分按幕墙外围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
屋面上的楼梯间、水池、电梯机房等的脚手架工程量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计算。
2 计算综合脚手架时,门、窗、洞口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空洞面积不扣除;有山墙者,以山尖二分之一高度计算,山墙高度的步距按檐口高度为准。
10 天棚装饰(包括抹平扫白)楼层高度超过3.6m时,计算满堂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m至5.2m,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超过5.2m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不足0.6m的不计。计算式表示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楼层高度-5.2m)/1.2m
11 天棚面单独刷(喷)灰水时,楼层高度在5.2m以下者,均不计算脚手架费用,高度在5.2m至10m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10m以上按80%计算。
14 房屋建筑里脚手架,楼层高度在3.6m以内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超过3.6m每增1.2m按调增子目计算,不足0.6m不计算。在有满堂脚手架搭设的部分,里脚手架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50%计算。没有建筑面积部分的脚手架搭设按相应子目规定分别计算。
10.0.2 其他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A.11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
说 明
11.0.1 混凝土、水泥等材料的损耗已在定额中考虑。
11.0.2 如使用的商品混凝土价格已包括泵送费用时,不得计算泵送增加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0.1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混凝土结构的体积计算,不扣除钢筋、预埋件及墙、板中的0.3m2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A.12 垂直运输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0.1 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按每增加1m定额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时,按1m计算。
12.0.2 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高度,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高度超过100m时按每增10m内定额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0m时,按10m计算。
A.13 材料二次运输(略)
A.14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说明
14.0.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由按子目计算的项目和按系数计算的项目两部分组成。
14.0.2按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如下:
1 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
2 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挡板;
3 围尼龙编织布;
4 现场围挡;
5 现场仅设置卷扬机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费用标准
14.0.1按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按相应章节的定额子目计算。
14.0.2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3。16%计算。
A.15 措施其他项目
说明
15.0.4 措施其他项目费,除有注明外,均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
15.0.1 工程保险费: 按0。02-0。04%计算。
15.0.2 工程保修费: 按0。10%计算。
15.0.4 预算包干费:按0-2%计算。
A.16 其他项目(略)
A.17 规费
17.0.1 规费是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17.0.4 规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规费标准
17.0.1 社会保险费:3.31%
17.0.2 住房公积金:1.28%
A.18 税金
说明
18.0.2 税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发包方供应材料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四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附录1 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略)
附录2 利润标准
2.0.1计算基础 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2.0.2利润标准 按20-3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