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
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应包含如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外保内贷项下资金不用于质押类用途或存为保证金,不用于购买理财类产品。)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
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结论中应包含如下描述:外保内贷用于实体经济发展,授信项下每笔借款(含信用证、保函等),最短存续期限不少于15天。)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鼓励或允许行业;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
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
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四、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登记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中登记。银行应填写《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中资企业)》(格式见附件),并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报送。
六、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履约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发生违约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履约款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