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建 [2000]211 号文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 [2000]216号文精神 , 推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开展 , 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检测水平 , 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代表性、可靠性 , 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凡武汉市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 , 均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 , 由施工单位的 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 样 , 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对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 国家现行抽样标准 100% 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 其中30% 的见证取 样试块 ( 件 ) 必须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第六条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工作由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检查 ,30% 见证取样试块( 件 ) 送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测。
第七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试验知识 , 并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 员资格证的业技术人员担任 , 必须持证上岗。对于不具备国家有 关试块 ( 件 ) 抽样标准知识的见证取样员 , 应先培训 , 后上岗 , 以确保见证取样的科学性、代表性、真实性。
第九条 见证取样工作程序
1 、工程开工前 , 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 填 写 "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 详表一 ), 并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 , 以指导和监督见证取样工作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现场取样及送检 , 建设单位在工程实 施过程中应督促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2 、建设单位或该项目的监理公司确定见证取样员后 , 应填写“见证取样员授权通知书 "( 详表二 ), 并送达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施工单位。
3 、在施工过程中 , 见证员依据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跟踪见证 , 完成取样后 , 应在试块 ( 件 ) 上贴上标识封志 , 并填写标识封志上规定填写的内容 ( 详表三)。4 、见证员应在取样完成的当日按规定 , 填写 " 见证员见证记录表 "( 详表四 ), 并报总监审查。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 , 应由送检单位填写"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 详表五 ), 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送检人 员签字 ,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 , 确认无误后 方可进行检验。
6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 及时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 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 专用章。见证员收到检测报告后 , 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 及时报 告有关单位 , 并作好检测结果分类统计工作。
第十条 以上见证取样各种表格、标识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制、铅印。根据施工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 各有关单位均不得复制或复印。
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证取样员授权通知书、 见证员见证记录表、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入工程竣工资料档 案及监理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试块 ( 件 ) 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及强制 性标准要求的 , 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或现场检测 , 经复检或现场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工程 , 应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 , 力口固处 理应经过专家论证后实施。经见证取样检测或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复检后仍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构配件 , 应进行退 货处理。
第十三条 在见证取样、检测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履行职责的 , 质量监督站有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 , 凡不按建设部《规定》、 不按本实施细则实行见证取样的 , 不按规定送检的 , 工程不得验收 , 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 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样表一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 工程名称 | 监督 | ||||||
| 注册号 | |||||||
| 序 | 取样部位 | 数量 | 见证 | 送检率 | 送检 | 试验内容 | |
| 号 | 取样率 | 数量 | |||||
项目总监 :
见证员:
年 月 日
样表二
见证取样员授权通知书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 施工单位 )
为贯彻落实建建 [2000]211 号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精神 , 确保
工程的建设质量 , 现授权 同志为该工程的见证取样员 , 负责该工程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 并对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 材料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
特此通知
(监理公司 ) 年 月 日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 签收 ):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签收 ):
年 月 日
样表三
标识封志
| 工程名称 | 取样编号 | ||
| 取样部位 | 取样日期 | ||
| 样品名称 | 样品数量 | ||
| 施工单位 | 取样员 | ||
| 见证单位 | 见证员 |
样表四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 工程名称 | 取样日期 | ||
| 取样部位 | 取样员 | ||
| 样品名称及编号 | 样品数量 | ||
| 拟试验内容 | 送检数量 | ||
| 见证取样情况记录(含代表、真实性的评价) 见证员: 年 月 日 | |||
|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总监: 年 月 日 | |||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
现将 工程下列见证取样试块 ( 件 ) 送你站检测 , 请予检查验收 , 并请及时安排检测 , 于年月目前出具检测实验报告。
| 序号 | 取样编号 | 样品名称 | 样品数量 | 试 验 内 容 |
送检人 ( 签字 ):
见证单位 ( 签章 ):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 签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