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与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传统部门法相比,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其产生相对较晚。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也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于是,德国学者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提出了有关经济法的多种观点和理论,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2、如何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理解各国经济法存在的差异性?
答: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各国经济法存在的差异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的发展在地域上的不平衡性。具体表现为:
(1)在德国、日本等法系国家,基于对法律和法学的体系化的考虑,基于逻辑严密的法学研究习惯,对诸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可否成为一个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可否成为一个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在探寻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
(2)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主要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特别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整,因此,虽然美国的经济法规范产生非常早,却并未提炼出“经济法的概念,也未能发展出系统的经济法学。
(3)在中国,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国外的经济法理论曾被引入我国,但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在老一辈学者的不解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中国的经济法学取得了长足进步,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有机结合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3、经济法学体系为什么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和分论有何关联?
答:经济法总论,又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1)经济法学体系之所以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是为了把握经济法学的基本体系架构,有助于形成对经济法的系统认识,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全面加强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推进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经济法制度的发展。
(2)总论和分论的关联表现在:总论作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从经济法的各类具度中提炼出来的;而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4、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学习和研究方法上有哪些
共性和个性?
答:(1)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学习和研究方法上的共性体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的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诸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重要内容,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都离不开这些原理的指导。
(2)经济法学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在学习和研究方法上的个性体现在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的运用。在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中,一般科学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专门科学方法,是由某些具体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所提供的方法,如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这些专门科学方法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些具体问题,往往具有重要价值。其中,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已经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有了较多的应用。
4、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答:(1)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即“两个失灵”,具体包括:①市场失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市场的无形之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市场机制也不能有效解决。②失灵:由于信息不足、权力滥用、寻租、不健、机制不畅等诸多原因,在资源配置上也可能低效甚至无效。
(2)经济法调整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及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等。若这些矛盾不能有效解决,就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具体包括:①在市场配置方面,往往更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导致经济运行失序,经济秩序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也很难有效进行。②在配置方面,如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将私人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之上,或者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失灵。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答:(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宏观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两类关系是经济法最基本、最核心的调整对象,可以分别简称为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对于上述的宏观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进一步具体化:①由于宏观主要涉及财税、金融、计划等领域,因而宏观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也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和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②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体现的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等方面的专门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③由于宏观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因而在宏观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等。④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关系国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要有效地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依法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因此,在宏观和市场规制方面,都要严格执行法定原则,依法在各类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权”,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关系或称分权关系。
(2)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可作以下理解:
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界定调整对象,才能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②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其存在的价值,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③经济法的主体类型,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6、如何通过经济法的定义理解经济法的特殊性?
答: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其定义,对经济法的特殊性作如下理解:
(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
(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
(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