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表(试行)
一、基本条件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证明文件 |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 2、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或其他消防方面的证件。 | |||
| 3、有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储存场所、设施且委托出租方进行管理的,有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 |||
| 4、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 |||
| 5、证明文件的名称、地址一致,符合《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15号)的有关要求。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安全管理职责 | 1、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 ||
|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 |||
| 3、岗位安全职责。 | |||
| 安全管理制度 |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
| 2、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 | |||
| 3、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 | |||
|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 5、事故管理制度。 | |||
| 6、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 |||
| 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
| 8、油品运输管理制度。 | |||
| 9、库区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制度。 | |||
| 10、油品接卸管理制度。 | |||
| 11、储油罐区管理制度。 | |||
| 安全操作 规程 | 1、接卸油作业操作规程。 | ||
| 2、计量作业操作规程。 | |||
| 3、机修作业操作规程。 | |||
| 安全管理 组织 |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 应急救援措施 |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2、预案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 | |||
| 3、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并进行记录。 |
| 从业人员资格 | 1、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
|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
|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
| 4、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库址 选择 | 1、油库库址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 | ||
| 2、一、二、三级油库的库址不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 |||
| 3、油库场地设计标高符合GB50074第4.0.5条规定。 | |||
| 4、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小于GB50074表4.0.7的规定(详见附表1);企业附属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小于GB50074表4.0.8的规定。 | |||
平面 布置 平面 布置 | 1、油库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小于GB50074表5.0.3的规定。 | ||
| 2、一、二、三级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少于2处;四、五级油库可设置一处出入口。 | |||
| 3、行政管理区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 |||
| 4、油罐区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 |||
| 5、铁路装卸区设消防道路,可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 |||
| 6、公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一侧,设单独出入口。 | |||
| 7、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 |||
| 8、一级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小于6m,其他级别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小于4m。 | |||
| 9、油库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 | |||
| 10、油库内绿化不妨碍消防操作,除行政管理区外不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植树。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建筑 防火 | 1、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不低于GB50074表3.0.3中的规定。 | ||
工艺布置 工艺布置 | 1、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设置机械排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的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的除外)进行定期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 | ||
| 2、油气排放管管口设在泵房(棚)外,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管口,距其顶面为1.5m及以上。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小于5m;管口装设阻火器。 | |||
| 3、泵房或泵棚的净空不低于3.5m,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泵房设不少于2个外开门。 | |||
| 4、10kv以上的露天配电装置设置。 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其隔墙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门窗向外开,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设密闭固定窗;地坪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 |||
| 5、油库内设消防值班室,并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设直通电话。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设火灾报警电话。 | |||
| 6、油品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采用非燃烧材料。 | |||
| 7、重桶堆放在库房(棚)内。重桶库房(棚)的设计,符合GB50074第10.3.3条的规定。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油罐附件 | 1、油库的油罐采用钢制油罐,并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其设置的通气管符合GB50074第6.0.12条规定。 | ||
| 2、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浮顶油罐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 |||
| 3、扶梯、平台等操作人员通行的地方装设栏杆等保护装置。 | |||
罐区工艺布置 罐区工艺布置 | 1、罐组布置符合GB50074第6.0.3和第6.0.4条的规定。 | ||
| 2、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GB50074表6.0.5的规定。 | |||
| 3、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小于1.5m。 | |||
| 4、防火堤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管道穿越防火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采用排水阻油措施。 | |||
| 5、防火堤高度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计算高度由有效容量确定,有效容量符合GB50074第6.0.9条的规定),防火堤的高度范围在1~2.2m之间。 | |||
| 6、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 |||
| 7、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少于两处,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 |||
| 8、罐区内的隔堤低于防火堤0.2~0.3m,并符合GB50074第6.0.10条的规定。 | |||
| 9、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大于油库总容量的10%,且不大于1300m3。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现场管理 | 1、鹤管、输油臂无老化或破损,无跑、冒、滴、漏事故。 | ||
油品装卸区
油品装卸区 | 1、铁路油品装卸线为尽头式。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为20m。油品装卸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小于2.44m。 | ||
| 2、当甲、乙油品与丙B类油品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4m。 | |||
| 3、桶装油品装卸车与油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油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小于10m。 | |||
| 4、铁路中心线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小于2.44m。 | |||
| 5、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m。 | |||
| 6、油品装卸站台的设置符合GB50074第8.1.的规定。 | |||
| 7、铁路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大于一次卸车量。 | |||
| 8、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采取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和灌油内(灌装油桶)的油品流速,不大于4.5m/s。 | |||
| 9、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类油品时,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 |||
| 10、油品装卸栈桥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对于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上不小于1.85m,自轨面算起3m以下不小于2m。栈桥上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 |||
| 11、油品装卸鹤管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小于20m。 | |||
| 12、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m。 | |||
| 13、油品装卸码头与桥梁及其它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GB50074表8.3.3~8.3.6的规定。 | |||
| 14、码头油品装卸设施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 |||
| 15、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有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 |||
| 16、在输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设紧急关闭阀。 | |||
| 17、油桶灌装设施的平面布置符合GB50074第10.1.3条的规定 | |||
| 18、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设防火墙,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 |||
| 19、油桶的堆码符合GB50074第10.3.4条的规定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工艺布置 | 1、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设管托。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埋地输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小于0.8m,在其它地段不小于0.5m。 | ||
| 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以及埋地管道的出土端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 |||
| 3、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符合GB50074第9.0.4条的规定。 | |||
| 4、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小于3.8m(栈桥下面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小于1m。 | |||
| 工艺要求 | 1、输道上的阀门,采用钢制阀门。 | ||
| 2、管道的防护符合下列规定:①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②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道,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③输送易凝油品的管道,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设良好的防水层。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消防水系统 消防水系统 | 1、一、二、三、四级油库设消防给水系统,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的油罐,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管安装符合GB50074第12.2.9第的规定;五级油库的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 | ||
| 2、一、二、三级油库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环状敷设,进水管道不少于2条,每条管道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四、五级油库和山区油库的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且油罐单排布置的油罐区,其消防给水管道可枝状敷设。 | |||
| 3、油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给水压力达到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压力;油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每个消火栓出口给水压力达到0.15MPa。 | |||
| 4、油库的消防用水量,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消防冷却水的供应范围符合GB50074第12.2.7条的规定;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符合第12.2.的规定;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油罐最小供给时间为6h,其它地上立式油罐可为4h,地上卧式油罐为1h。但五级油库消防用水量按油罐消防用水量与库内建、构筑物的消防计算用水量的较大值确定。 | |||
| 5、一、二、三级油库的消防泵设两个动力源;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当多台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共用1根泵前主管道时,该管道有2条支管道接入水池,且每条支管道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 |||
| 6、消防冷却水系统按GB50074第12.2.14条设置消火栓。 | |||
| 7、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超过96h。水池容量大于1000m3时,分隔为两个池,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 | |||
消防泡沫系统
| 1、油库的油罐设置泡沫灭火设施,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油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除有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还配置泡沫勾管、泡沫。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浮顶油罐宜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油库可采用烟雾灭火设施。 | ||
| 2、油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次火灾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符合GB50151第3.1.1条的规定: ①固定顶油罐固定式、半固定式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GB50151表3.2.1-1的规定;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符合GB50151第3.3.2~3.3.4条的规定; ②外浮顶罐泡沫灭火设计符合GB50151第3.2.2条的规定; | |||
消防泡沫系统 | ③内浮顶罐泡沫灭火设计符合GB50151第3.2.3条的规定; ④泡沫产生器的设置符合GB50151第3.2.4条的规定; ⑤混合液管的设置符合GB50151第3.2.5~3.2.7条的规定; ⑥油罐的保护面积按照GB50151第3.1.2条规定来确定。 | ||
| 3、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液储备量不小于油罐灭火设备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扑救该油罐流散液体火灾所需泡沫在规定时间内的泡沫液用量以及充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泡沫液用量之和。 ②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GB50074表12.3.5-1的规定。 ③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的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按罐壁与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GB50074表12.3.5-2的规定。 ④扑救油品流散火灾用的中倍数泡沫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GB50074表12.3.5-3的规定。 ⑤内浮顶油罐和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油罐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h,可两个共用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 |||
消防设施 | 1、灭火器材配置符合下列规定(详见附表2): ①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第400m2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②五级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少于GB50074表12.4.3的规定; ③四级及以上油库配备的灭火沙数量同五级油库,灭火毯数量在表12.4.3所列各场所按4~6块配置; | ||
消防设施 | ④四级及以上油库其他场所灭火器按下列要求配置: ⑴油泵房灭火器按每跨2具8kg干粉灭火器配置; ⑵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按每跨设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配置,上下交错布置;当栈桥长度超过50m时,设35kg或5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⑶汽车装卸油场地按每车位设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35kg或5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 ⑷桶装油品库房和灌油间按每80m2设2具8kg干粉灭火器,再设35kg或5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 ||
| 2、消防车辆数量的确定,符合GB50074第12.5.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位置,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 |||
| 3、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 |||
| 4、油库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标志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给水 | 1、供水量满足生活、生产及消防用水的需求。 | ||
排水 排水 | 1、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不含油污水在排出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 | ||
| 2、油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 |||
| 3、含油污水管道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①油罐组防火堤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②支管与干管连接处;③干管每隔300m处。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小于0.25m,沉泥段不小于0.25m。 | |||
| 4、油库的含油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在排放处设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 |||
| 5、油库设置事故池或缓冲池,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 |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电气布置要求 | 1、一、二、三级油库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消防泵站设事故照明电源。 | ||
| 2、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采用铜芯电缆。 | |||
| 3、电缆不得与输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 |||
| 4、油库内建、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电气设备选型,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符合GB50074附录B的规定。 | |||
静电接地保护 静电接地保护 | 1、罐顶钢板厚度>4mm的钢油罐不设避雷针,但必须做防雷接地,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 ||
| 2、油罐防雷设计符合GB50074第14.2.3条和14.2.4的规定。 | |||
| 3、油罐上的信息系统采用铠装电线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接地。信息系统装置的金属外壳与油罐体做电气连接。 | |||
| 4、油库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 |||
| 5、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 |||
| 6、油泵房(棚)采用避雷带(网),引下线不少于两根,间距不大于18m;进出油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做一处接地。 | |||
| 7、在棚内进行装卸油作业时,鹤管和栈桥装设避雷针(带)其保护范围为爆炸危险1区;进入装卸区的输油(油气)管道的点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20Ω。 | |||
| 8、爆炸危险区域内管道的法兰连接处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 |||
| 9、在油品装卸场所,装卸设施与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
| 10、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设置防静电和防感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 |||
| 11、当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符合GB50074第14.3.5或14.3.6条的规定。 | |||
| 12、下列作业场所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①泵房的门外;②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③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④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 |||
| 13、油库内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共用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 |||
| 14、防雷、防静电装置经检测合格,并处于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
(1)本表适用于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2)表中“检查记录”栏填写现场实际情况,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必须填写。
(3)表中“结论”栏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分别填写 “符合”、 “不符合”或“无关”,不得空项。
(4)评价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增加检查项目,但不得删减检查项目。
(5)评价结论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所有检查项目的检查结论均为“符合”或“无关”。
检 查 结 论 汇 总 表
类 别
| 单 元 | 总 项 | 符 合 | 不 符 合 | 无关 |
| 证明文件 | 5 | |||
| 安全管理 | 25 | |||
| 总图布置 | 14 | |||
| 建构筑物 | 8 | |||
| 油罐区 | 12 | |||
| 油品装卸区 | 20 | |||
| 输油及热力管线管线 | 6 | |||
| 消防设施 | 14 | |||
|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 6 | |||
| 电气装置 | 18 | |||
| 合 计 | 128 |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等的安全距离表
| 序号 | 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等 | 安全距离 | 检查 结果 | |||
| 名 称 | 方 位 | 类 别 | 规 范 要 求 | 实 际 距 离 | ||
| 1 | ||||||
| 2 | ||||||
| 3 | ||||||
| 4 | ||||||
(1)表中“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等的方位”栏填写居住区、工矿企业等所处位置相对与油库的方位,如东、东南、西南。
(2)表中“站外建构筑物类别”栏填写居住区、工矿企业等按照GB50074 表4.0.7“名称”一栏划分的类别,如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
(3)石油库周围所有属于GB50074表4.0.7“名称”一栏规定范围内的居住区、工矿企业等均应填入本表。
附表2
消 防 器 材 配 置 情 况 表
| 序号 | 地点 | 消防器材名称 | 消防器材数量 | |
| 规范要求 | 实际数量 | |||
| 1 | ||||
| 2 | ||||
| 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