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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办[2008]70号)----最终发文版本《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06: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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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办[2008]70号)----最终发文版本《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办[2008]70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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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铁道部文件   铁办[2008]70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办[2008]70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检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附件8)。

第二十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学历

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 任现职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监督站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附件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监督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万元) 建安费(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二、建设单位:

三、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四、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五、监理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号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六、施工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号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七、提交资料

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等。

八、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

类  别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电  话

项目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九、设计单位主要人员

单  位

类别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系电话
 项目总体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现场配合

负责人

    
十、监理单位主要人员

单  位

类别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系电话
 总  监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十一、施工单位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单位名称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电 话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附件3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申报监督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符合规定,自本监督书签字之日起,监督站对该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工程

名称工程规模建安费总额

(万元)

监督费

(万元)

备注
     
一、计划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监督时间:自    年   月   日至该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三、已提交资料:

四、监督工作要求及监督费支付:

1.监督站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和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建设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监督费用支付方式:

 

 

项目监督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站长:             

 

监督站:(监督站印鉴)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本监督书一式四份(监督站二份,建设单位二份)。其他有关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4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

      经审查,你单位在办理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中尚需补充以下内容:

    

    

    

    

    

      请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我站。

 

 

 

(监督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建设单位名称):

自  年  月  日起,我站依法对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我站拟定了监督计划,请据此予以配合,并请转发各参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一、监督人员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            电话:

监督工程师:        电话:

监督工程师:        电话:

二、监督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方式。

三、检查内容。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为主,并对实物质量、现场施工安全及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检查频率。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并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工作要求

1. 请各参建单位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请各施工单位准予监督检查人员及车辆等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并密切配合检查。

3. 对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核查后报监督站。监督人员可视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4.接受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随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5.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报监督站核备。

六、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方式

应将监督总站、监督站及现场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地址等,在主要工点竖立标牌公告,或醒目写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

七、监督站地址及联系电话

八、其他相关事宜。

 

 

(监督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6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编号:铁质安监督罚     站[200 ]   号

  (责任单位名称)   :

经查,你单位负责的            铁路建设项目           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决定:

☐    责令改正。

☐    责令于   年  月  日  时起             停工整改,经建设单位确认整改达标后报我站复查。未经我站复查同意,严禁复工。

☐    责令将        工程在  日内拆除。并对      工程返工。

☐    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铁道部或人民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7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站对 (项目名称) 组织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的整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对问题应明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

三、整改要求

(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资料由建设单位汇总后报监督站。)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

经复查,      铁路项目           工程停工整改达标,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起恢复施工。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9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名称:

              监督站名称:

监督站负责人:

项目监督负责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工程概况;

2.监督工作概况;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5.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6.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

8.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9.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10.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主题词:基本建设  工程  监督  办法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建、中交、中水总公司,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监理单位,工程监督总站,工管、审计中心,部内、计划、财务、劳卫、建设司。

铁道部                      2008年5月29日印发

文档

(铁办[2008]70号)----最终发文版本《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办[2008]70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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