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道路工程 — 道路专业
| 序号 | 项 目 | 审 查 内 容 |
| 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公路等)2002版中有关城市桥隧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
| 2 | 设计文件总要求 |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4.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5.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3 | 线路部分 | 1.道路标准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划和交通需求,计算行车速度符合规定. 2.道路平、纵线形符合规范。 3.道路宽度及建筑限界符合规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要求。 4.道路交叉口(平交和立交)满足视距要求。 5.沿河及受水浸淹的道路满足城市防洪标准要求。 6.立交部分交叉部位的净空要求满足规范及深圳市相关规定的要求。 7.必要的标注是否缺失。 |
| 4 | 路面及路基部分 | 1.路面结构组合满足相应使用要求。 2.路面抗滑性能满足规范要求。 3.路基设计符合规范。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论证。 |
| 5 | 交通设施 | 1.道路交通组织合理,标志标线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 2.交通设施结构设计满足规范要求。 |
| 6 | 道路附属构筑物 | 1.构筑物设置合理、安全可靠。 2.结构设计满足规范要求。 3.基底加固措施经济合理. |
| 7 | 地基处理 | 1.地基处理符合规范要求,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
| 8 | 抗震、环保 | 1.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2.重要路段或居住区道路考虑防噪声设计。 3.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 |
| 9 | 公众利益 | 1.采取保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措施。 2.道路横断面设计考虑足够的绿化面积。 3.道路两侧进出口设置合理。 4.道路设计考虑公交换乘和人行过街设施。 5.无障碍设计符合规范. |
2、道路工程 - 给排水专业
| 序号 | 项 目 | 审 查 内 容 |
| 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给排水)2002版中有关城市桥隧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
| 2 | 设计文件总要求 |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3 | 给水管道 | 1.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计算公式、技术标准等选用是否正确。 2.是否与相关的给水专项规划、市政详规、法定图则相符。 3.设计图纸是否完整、表达清晰,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4.给水系统的选择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5.平面设计管道布置、管径确定是否合理,与其他专业管道是否相碰,与现状管线的衔接是否正确。 6.纵断面设计埋深是否合理,必要的标注是否清楚、齐全,与其它专业管道是否碰撞,与平面图是否相符. 7.附属设施设置是否恰当,标准是否适宜,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8.构件、材料、设备选型是否正确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耐用,型号规格交代是否清楚,是否优先选用节能设备。 9.管道基础的设置、管道加固、管道防腐的采用等是否合理、经济. 10.消防系统布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11.设计是否正确使用标准、通用图及定型图纸。 12.材料、设备统计是否齐全,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
| 4 | 排水管道 | 1.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计算公式、技术标准等选用是否正确。 2.是否与相关的排水专项规划、市政详规、法定图则相符。 3.设计图纸是否完整、表达清晰,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4.排水系统的选择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5.平面设计管道布置、管径确定是否合理,与其他专业管道是否相碰,与现状管线的衔接是否正确。 6.纵断面设计埋深是否合理,必要的标注是否清楚、齐全,与其它专业管道是否碰撞,与平面图是否相符。 7.排水出口的位置、标高及管径是否符合规划或现状要求,排水出口下游管道或水体是否能接纳设计容量。 8.附属设施设置是否恰当,标准是否适宜,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构件、材料、设备选型是否正确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耐用,型号规格交代是否清楚,是否优先选用节能设备。 10.管道基础的设置、管道加固、管道防腐的采用等是否合理、经济。 11.防洪设施的防洪标准是否达到城市防洪标准,是否符合城市防洪工程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12.箱涵结构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13.设计是否正确使用标准、通用图及定型图纸。 14.材料、设备统计是否齐全,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
3、道路工程 - 电气专业
| 序号 | 项 目 | 审 查 内 容 |
| 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城市电气)2002版中有关城市桥隧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
| 2 | 设计文件总 要求 |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3 | 电力管线 | 1.动力电缆沟的设计布置是否满足深圳市统一规定. 2.动力电缆沟的断面是否符合市政详规或法定图则要求。 3.过路口时连接电缆沟的排管是否与设计电缆沟匹配,敷设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4.电缆沟应采取排水措施。 5.动力横过管设置的位置及数量是否适当,能否满足规划及市供电局要求;过路管两侧的处理是否合适。 6.动力电缆保护管管材选用是否合适;是否要求做防腐处理及加固处理。 7.采用的大样图及通用图是否合适并满足施工要求. 8.与其它专业是否做了管道综合;平面、纵断面是否有冲突的地方;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9.复核主要设备、材料统计是否齐全;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
| 4 | 通信管线 | 1.通信管道的设计是否满足深圳市统一规定. 2.通信管道管孔数的选用是否满足分区规划、市政详规、法定图则或《深圳经济特区通信管道专项规划》的要求。 3.通信人孔井的设置是否满足深圳市通信管线公司的要求,人孔井的选用是否满足邮电部统一规定。 4.通信管道过机车道及穿越构筑物时是否采取加固措施及措施的合理性。 5.通信管道过路管的设置及数量是否适当,能否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单位的需求,埋设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通信管道与其它管道是否做了管道综合;平面、纵断面是否有相碰交叉的地方;管道相互问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复核主要设备、材料统计是否齐全;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
| 5 | 道路照明 |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公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照明灯杆间距应根据灯杆高度(H)、道路宽度(w)、灯具的配光性能以及对照明质量的要求设置。 2.道路照明应采用高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3.道路照明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4.采用高杆灯照明方式,应优先选择升降式高杆灯设施,并符合JT/T312。的要求。 5.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 6.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7.立体交叉的照明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不产生干扰眩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8.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桥梁照明应防止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9.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 标志、路面标志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米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0.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相遇时能彼此识别面部,能识别居民楼的楼号标牌,有助于行人确定方位和辩别方向。 11.照明灯杆采用金属灯杆时,应采用热浸锌或铝喷涂,对灯杆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12.路灯照明10KV电源是否交代清楚;路灯箱式变电站位置是否适当;低压照明线路的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或不应低于始端电压的95%。 13.配电系统是否满足供配电规范要求;箱内设备、元件、材料的选型是否适当。 14.路灯负荷计算和箱变容量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预留有道路监控设施电源。 15.路灯的控制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考虑了节能控制的处理. 16.可触及的金属灯杆和配电箱等金属照明设备均需保护接地,所有金属灯杆法兰盘和配电箱等金属外壳均应与PE线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17.复核主要设备、材料统计是否齐全;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
| 6 | 环保、节能 | 1.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2.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60%,应选用低耗能的镇流器。 3.气体放电灯应在每套灯具内安装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4.除居住区道路和少数街道以外,均应实行半夜灯。 5.道路照明设计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与环境协调. |
4、道路工程 — 燃气专业
| 序号 | 项目 | 审查内容 |
| 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有关城市燃气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
| 2 | 设计文件总要求 |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符合规定 5、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6、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3 | 市政燃气管线 | 1、设计管径符合《深圳市燃气专项总体规划》及法定图则的要求. 2、管线设计压力、运行压力满足规范及具体气源要求并近、远 期结合,管材的选择应符合规范规定。 3、市政燃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的 “西北侧”布置原则,特殊情况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将管道布置 在“东南侧”。 4、平面图、纵断面图中管道的定位、走向合理,高中压燃气管线 上的阀门设置符合规范规定,标注应清楚。 5、燃气管道的预留支管应根据用户情况合理布置,与规划或现有燃 气管道的接口应明确。 6、地下燃气管道穿越场地、沟槽、铁路、电车轨道及燃气管道穿跨 越河流的措施符合规范要求,与道路专业及其它专业的配合应符 合设计要求. 7、 燃气管道的线型应合理,埋深应控制在适当范围内(1.0—1.4米), 管道加固措施、管道支墩、管道间的相对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8、管材的选择、管件的选用、管道防腐方法的选择、防腐材料的选 择应合理,设计中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 达到先进性、安全性。 9、设计图纸不应存在错、漏、碰、缺,与其它专业的管线的间距应 符合规范要求,杜绝存在不合理现象。 10、设计文件应齐全。设计文件主要包括燃气管道施工总说明、区域 位置图、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必要 的国家标准图和设计院通用图等。 11、燃气管道施工图总说明应内容完善,表述清楚正确。 12、燃气管道区域位置图中,应注明周边重要建筑物的名称、道路名 称、指北针、设计范围,管道应标明管径、管材. 13、燃气管道平面图中需有道路名称及中心线、设计管线管径及位置、 邻近管线及阀门井等位置、过路管线及支管位置、阀门、三通及拐 点的定位坐标(或桩号加转角角度)、有关图例及相关说明; 14、燃气管道纵断面图 (1)纵断面图中,管线必须双线表示,并注有横向、纵向比例; (2)纵断面图应有设计地面标高、管底标高、管底埋深、里程桩 号、管段间距、管径/长度、坡度/长度等数据,并注明防腐等级; (3)纵断面图中应有邻近管线及交叉管线的剖面位置及管径大小, 应有各种设备的图例。 15、燃气管道横断面图中应注明道路宽度、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化 带,并注明燃气管线和其它管线的位置及管线间距。 16、燃气管道主要设备材料表 (1)主要设备材料表中主要材料及设备等工程量应准确无误。 (2)管材应标注名称、规格、外径、壁厚、材质等. (3)设备及附件应标注公称管径、公称压力、性能参数(进出口 压力、流量、功率、扬程、厚度等)。 17、无论燃气管道平面图还是纵断面图,在一张图不能绘完的情况下, 均应有拼绘线。 18、交叉路口、复杂交汇处及特殊需要处,应有节点大样图。 |
1、城市桥遂工程 — 桥隧专业
| 序号 | 项 目 | 审 查 内 容 |
| 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公路、铁路等)2002版中有关城市桥隧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
| 2 | 设计文件总要求 | 15.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16.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17.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18.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19.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3 | 基础部分 | 1.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变形要求及稳定性要求。 2.桥梁结构基础满足防洪要求并进行冲刷计算。 3.不良地基处理方法符合合理性、安全性要求。 4.对抗震不良地质及土层进行特别设计及处理。 5.台后高填土或相邻建筑物的附加荷载对桥梁基础安全性及使用条件的影响满足规范要求。 |
| 4 | 结构部分 | 1.桥梁总体结构体系选择合理. 2.桥梁上部结构体系稳定。 3.支承系统在施工各阶段及使用过程对上部结构体系能够形成有效约束。 4.桥梁基础及结构构造满足船只、车辆撞击的安全性。 5.异型桥梁结构(斜桥、弯桥)的特殊分析及安全措施。 6.特大跨径桥梁(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进行非线性分析。 7.特大跨径桥梁(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进行抗风验算。 8.对特殊腐蚀地区已进行腐蚀介质的调查及检测分析。 9.对特殊腐蚀地区有保证结构耐久性采取的措施。 10.施工控制对结构安全有影响时,设计文件是否明确的施工控制要求. 11.明确新技术对施工过程的特殊要求。 12.对超出规范及强制性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5 | 防洪、抗震、消防 | 1.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应进行专项研究。 2.对抗震危险地段及不良土层的处理方法合理。 |
| 6 | 公众利益 | 1.桥上有无不允许通过的管线。 2.工程使用过程中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及人群的影响及措施. 3.人行道栏杆高度及栏芯尺寸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 4.人行道栏杆结构强度及刚度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 5.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法规及标准。 |
1.审查范围包括城镇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结构、停车楼(库)等。
2.审查机构对于设计方提供的计算书,将就其计算结果进行审查,并审查计算模型及计算深度是否能够保证结构的安全.
3.对于非常规的特殊结构,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查。
2、城市桥遂工程 — 隧道通风、照明与供电专业
| 序号 | 项 目 | 审 查 内 容 |
| 1 | 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公路部分)2002版中有关城市桥隧工程的隧道通风、照明与供电专业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
| 2 | 设计文件总要求 |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
| 3 | 隧道通风 | 1.隧道内空气中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害物浓度应低于允许的标准值。 2.隧道通风方式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选择较为安全、经济和运营维护方便的通风方式,同时考虑火灾对策与排烟措施。 |
| 4 | 隧道照明 | 1.隧道长度超过100米的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白天的照明设施。 2.隧道照明应以白天和夜间两种不同情况确定设计亮度,按规范JTJ026-90设计。当隧道外有路灯照明时,隧道内路面亮度值不得低于露天路段亮度的2倍。 3.隧道内应急照明必须有的供电系统,照明亮度值不得低于基本亮度值的1/10. 4.隧道内设置紧急停车带时,停车处亮度应按基本亮度的1.5~2倍设计。 5.隧道供电系统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经济合理. 6.设置通风、照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应设的备用电源. 7.隧道内通风和照明以及事故用电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回路。通风和照明供电的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在隧道口宜于操作处。 8.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气有关规范及标准。 |
| 5 | 公众利益 | 1.长、大隧道必要时应设置报警、消防及其他应急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