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印发〈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2018〕115号)、《关于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考分〔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所属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副,纪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集团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各公司应设立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制度和事项的研究、制订、审批等。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一节 公务用车
第七条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印发〈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及《关于推进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76号)、《集团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粮总字〔2018〕188号)文件要求,合理配置、有效使用集团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公司正职(董事长、总经理、)可配备1辆相对固定、排气量2.0升以下、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副职及以下,不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选用新能源汽车的,享受财政补助后的车辆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2016年12月6日以前购置的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由于非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公司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负责人本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规。
第十二条不得同时为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由集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下同)。公司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如下表,不得长期(连续超过3个月)租用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 职务范围 | 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
| 公司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 | ≤40 |
| 公司副职 | ≤30 |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节 培训
第十七条围绕提高公司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国内差旅费用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除师资费外,公司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400 | 150 | 100 | 650 |
第二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高收费社会化培训需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批准,且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一节 业务招待
第二十二条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总部工作人员);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
第二十三条严格接待审批,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公司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应对等,最多不超过5人;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人数标准如下:
| 接待人数 | 陪餐人数 | 备注 |
| ≤5人 | ≤5人 | 原则上应对等 |
| > 5人 | ≤5+(X-5)/2 | X为实际接待人数 |
第二十六条业务招待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含)的,活动结束后,应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接待内容、接待场所、接待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会议用餐提倡安排自助餐。
第二十商务、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优先选用集团产品,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遵循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纪念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接待活动无关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业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不得用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节 国内差旅
第三十一条国内差旅费指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三十二条切实加强国内差旅费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严禁用或者变相用在国内旅游。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三十四条公司负责人交通标准如下:
| 人员 | 交通工具 | |||
| 飞机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其他交通 工具 | |
| 公司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 公司副职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第三十六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凡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用。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在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应优先选择集团下属酒店或与集团签有协议的酒店住宿。公司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得超过1,000元/天,公司副职不得超过900元/天。凭住宿费在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地点逢旅游旺季,住宿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特殊情况下(参加会议统一指定住宿场所,重大活动房价上涨期间、陪同职级较高领导、外宾、重要客户等)确需提高住宿标准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正职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费用据实报销。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餐饮的,不得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时,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按会议通知的金额凭实报实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四十条由于非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的,处于处分期内的,或未完成三年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的公司负责人,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
第三节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四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应当保障处理公司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禁用或者变相用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四条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不得铺张浪费。
第四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出国(境)差旅交通标准如下:
出国(境)差旅交通标准
| 人员 | 交通标准 | |||
| 飞机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其他交通工具 | |
| 公司正职 (主持工作的副职) | 公务舱 | 一等座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 公司副职 | 经济舱(飞行时间超过6小时可申请乘坐公务舱) | 一等座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第四十七条公司负责人出国(境)差旅住宿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
第四十出国人员报销住宿费用时,须提供有效的酒店结算单据,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确因住宿费标准与当地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参加国际会议等由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住宿地点逢旅游旺季、重大活动房价上涨、陪同职级较高领导、外宾、重要客户等特殊情况,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在团组向集团申报审批时说明情况。经批准,费用据实报销。
第四十九条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在任务完成后,按财务相关规定核销出国费用。
第五十一条由于非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的,处于处分期内的,或未完成三年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的公司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
第四节 通信
第五十二条加强公司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通信费用的管理。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不超过集团对应标准,分月制定标准,年度总额控制。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公司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预算总额。
第五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六条由于非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五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司负责人预算内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除了规定的保障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为公司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个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个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九条公司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自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三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六十条公司负责人在其下属单位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下属单位的,可以执行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公司、所兼职下属单位报销和列支,但同一费用不得在公司和所兼职下属单位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六十一条公司制定相应制度,报集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公司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十三条各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各公司要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纳入问责范围。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六十五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其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六十六条应积极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六十七条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修订完善各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其中,公司企业负责人管理办法应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司总部人员及下属企业管理办法应履行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公司总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副职水平。
第七十一条实施合并重组、出资新设的公司应于新公司成立3个月内将负责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集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