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所属项目,是指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相关人员及所属项目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相关人员及所属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相关人员为:各副总师、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员。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支部。
(三)项目其他负责人为:副经理、副(未设专职)及“三总师”。
(四)其他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公司对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细化规定,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的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保养以及维修;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 所属企业可以为其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所属企业其他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可采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法保障公务活动交通的需要。
所属企业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其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其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同时,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其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所属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九条 所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8万元以内。所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所属企业不得新购置高档、豪华汽车作为公务用车。
第十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数据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报废、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正在使用的超过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在其未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现任和新任主要负责人更新和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本配备标准,先从企业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再行购置。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由于非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其主要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为其他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自己使用,不得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规所规定的资格。所属企业不得为其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有责任做好车辆的运行管理,同时,所属企业须指定人员负责协助其做好车辆各项运行管理。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而出现违章处罚的,应自行负责处置。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通过正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后,采用符合要求的方式(如竞价、拍卖等)进行。处置收入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二十条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其他方式保障所属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所属企业,不得再为其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项目应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配备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配置办公用房,严禁对办公建筑物内外和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二条 所属项目经理办公室(包括项目完工后搬到城镇,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所属项目其他负责人,每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禁止所属项目负责人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所属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或在其他单位项目工作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所属项目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现有办公室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所属项目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办公用房原则上各部门统一办公,统一分配。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 所属企业应围绕提高所属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所属企业应指定部门负责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企业组织的培训以及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类型,分类制订所属企业负责人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所属企业负责人参加类似EMBA、后EMBA、高级课程研修班、总裁班和董事长班等高收费的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项目,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且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只能公费参加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调训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务招待是指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以及其他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商务招待是指招待商业往来客户等活动。商务招待主要包括宴请和赠送纪念品。除商务招待以外的招待活动均视为其他公务招待。其他公务招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三十六条 所属项目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宴请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宴请重要来宾,每次人均不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宴请比较重要来宾,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宴请一般来宾,每次人均不超过200元。
所属项目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分为三档,三档标准同宴请的三档标准。
所属项目负责人进行其他公务招待,工作餐标准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商务招待和公务接待,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商务招待和公务接待标准同上。
第三十七条 上条所称重要来宾是指对公司、所属项目有重要影响或帮助的,与公司、所属项目有重要合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对公司、所属项目业务有潜在重要影响的合作方的负责人。
比较重要来宾是指对公司、所属项目有比较重要影响的,与公司、所属项目有比较重要合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对公司、所属项目业务有潜在比较重要影响的合作方的负责人。
一般来宾是指对公司、所属企业有一定影响的,与公司、所属项目有一定合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对公司、所属项目业务有潜在一定影响的合作方的负责人。
第三十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每次要求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其他公务招待,每次工作餐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但是,商务宴请以及公务招待工作餐,来宾人数在3人以下(含三人)的,陪同人数可为1到2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每次宴请招待标准和参加人数,视每次来宾情况和业务重要性等,须经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而定。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招待费用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以及每次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应当首选企业内部餐厅或者协议酒店进行招待,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招待应指定部门统一安排和结算,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及时结算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不得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和个人消费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商务招待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建立健全纪念品的订购、保管和领用等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国内差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费和餐费标准如下:
(一)交通工具类型和等级标准:
所属项目主要负责人可以乘坐普通火车硬卧,城际C字头列车普通座,动车D字头列车二等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
公司相关人员、项目其他负责人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允许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同上。
(二)住宿费标准:
公司副总师、部门负责人、所属项目负责人住宿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20元,省城及以上地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地区(旺季)不得超过500元。
公司其他职员住宿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省城及以上地区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0元,地区(旺季)不得超过420元。
住宿费标准表
| 项 目 | 一般地区 | 省城、直辖市 | 、(一般季节) | 、(旅游旺季上浮40%) | 备注 |
| 公司各副总经师、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220 | 350 | 350 | 500 | 所有住宿费必须凭有效标准内报销 |
| 公司其他职员 | 180 | 300 | 300 | 420 | 未单独制订文件,非项目负责人按此标准执行 |
(三)就餐费标准: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一般地区就餐费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
就餐补助采取分段计算,一般地区出差、学习期间,7天之内就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超过7天的,从第8天开始,每人每天补助为70元;、地区可以不按分段计算,而按照实际天数按标准补助。
公司相关人员到所属项目出差、检查等,就餐由所属项目负责;项目人员到公司办理业务,在公司食堂就餐。凡在公司和项目内部出差、办理业务,只发放在往返路途期间就餐补助。
经批准在外培训学习,培训单位未提供就餐的,就餐补助以实际天数按出差标准给予发放就餐补助;培训文件通知中,收取费用已包含就餐的,不再发放就餐补助。
第四十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差旅活动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并从严控制人员数量。不得用或者变相用旅游,不得报销所属项目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所属企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审批流程,经上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到国(境)外参观、考察及参加与国(境)外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差旅活动。
第五十条 所属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完善和制定临时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临时出国(境)乘坐飞机的等级标准,以及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如下:
(一)乘坐飞机的等级标准: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乘坐与国内航线航班同等水平的飞机商务舱,严禁乘坐超出国内航线商务舱水平的头等舱。所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可以乘坐与国内航线航班同等水平的飞机经济舱。
(二)住宿费标准:在中国交建有驻外机构的国家,驻外机构能提供住宿的,所属企业负责人入住驻外机构,驻外机构无法提供住宿的,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住宿标准内住宿酒店,不得入住酒店套房。住宿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确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的,需由经办人注明原因,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费、公杂费标准:
1.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机构、国际组织、商会、协会、或企业等组织的国(境)外会议、考察、参观、交流、培训及学习等与国(境)外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活动的所属企业负责人,其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参照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另行发放出差补贴。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从事市场开拓、商业谈判、项目管理等与国(境)外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业务活动的所属企业负责人,按本单位制定的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出差补贴,不得另行发放伙食费、公杂费及零用费。
第五十二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参加机构举办的赴国(境)外访问、学习、培训及参观等,按举办单位统一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五十三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国(境)外出差和考察活动,制定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五十四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国(境)外出差和考察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出行线路,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尽量选乘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国(境)外机票由相关部门统一订购。
第五十五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审批国(境)外出差和考察计划,不得安排与所属企业负责人国(境)外出差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从严控制出差或考察天数及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出差或考察时间。不得用或者变相用出国(境)旅游。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国(境)外出差和考察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十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人临时出国(境)所支出的费用凭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不得报销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出差或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通讯管理
第五十 通讯管理是指对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因公活动和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讯费用的管理,包括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讯费用。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的通讯费用应列入所属企业年度预算进行管理、所属项目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所属项目负责人通讯费用的预算、报销等。
通讯费标准表
|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 公司副总师 | 350 | |
| 公司部门正职 | 300 | |
| 公司部门副职 | 260 | |
| 公司职员 | 200 | |
| 司机、后勤人员 | 150 | |
| 项目主要负责人 | 500 | |
| 项目副职 | 350 |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所属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公司相关人员、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做出的预算方案和控制监督安排。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与公司及所属项目全面预算相协调,符合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公司及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以年度全面预算目标值和所属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及所属项目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从严控制所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编制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编制应遵循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将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所属项目管理层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将审核批准的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纳入本单位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应保持刚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果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每年应按照公司要求报送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严格控制预算内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列支。
第七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建立、健全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查找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努力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七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情况由上级对公司领导班子的考评工作范围;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情况纳入公司对其领导班子的综合考评工作范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为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第七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建立健全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公司相关人员、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保证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制度,以及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等,要作为所属项目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每年予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七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切实履行预算编制、财务报销和账务处理等职责。公司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的各项审计职责。公司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对违反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监事、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七十 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所属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项目其他相关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项目部全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相关人及所属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所属项目之前发布的公司相关人员、所属项目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规定应当继续执行,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