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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06: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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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例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学校:辽源职业技术学院班级:矿电103姓名:王志军一、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8.14”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02年8月14日8时10分,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发生一起运输跑车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一、矿井基本情况1、矿井概况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大屯营乡二分矿)是2001年2月由大屯营乡招商引资开办的,开办地点在大屯营乡八里村,2001年3月20日与乡工交办签订了开办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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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煤矿事故案例分析学校:辽源职业技术学院班级:矿电103姓名:王志军一、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8.14”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02年8月14日8时10分,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发生一起运输跑车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一、矿井基本情况1、矿井概况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大屯营乡二分矿)是2001年2月由大屯营乡招商引资开办的,开办地点在大屯营乡八里村,2001年3月20日与乡工交办签订了开办协议,协议
煤 矿 事 故 案 例 分 析

学 校:  辽源职业技术学院

      班 级:  矿 电 103

姓 名:  王 志 军

一、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8.14”运输事

故调查报告

2002年8月14日8时10分,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发生一起运输跑车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 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概况

    宁乡县大屯营乡天顺煤矿(大屯营乡二分矿)是2001年2月由大屯营乡招商引资开办的,开办地点在大屯营乡八里村,2001年3月20日与乡工交办签订了开办协议,协议明确由大屯营乡工交办负责办理相关的证照手续,天顺煤矿按月上交管理费,负责本矿安全生产工作,拥有产供销的权力。自2001年2月正式破土动工以来,主斜井已掘120多米,但尚未见煤。该井属于“四证”全无的基建井。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情况及、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

    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于2002年3月6日以湘煤安监长字[2002]第11号责令大屯营乡立即关闭境内非法煤矿;2002年5月19日以湘煤安监长字[2002]第56号再次责令大屯营乡对境内非法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宁乡县煤炭行管办2002年3月对非法矿下达了责令关闭的通知。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2002年3月1日对天顺煤矿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编号:007)。

    宁乡县大屯营乡2002年3月12日下达了大政发[2002]3号《大屯营乡关于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限令关闭的通知》(通知要求关闭天顺煤矿)、2002年5月21日下达了大政发[2002]6号《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2002年7月31日下发了大政发[2002]11号《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8.14”事故发生后于2002年8月17日再次下发了《坚决关闭非法矿井的通知》(通知要求关闭天顺等四个非法煤矿)。大屯营乡每次下文以后,各煤矿均实行了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矿井的矿主找到乡要求大屯营乡按2001年3月20日签订的开办协议为各矿办理有关证照,否则要求按协议进行赔偿。大屯营乡怕打官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将非法矿井关闭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8月14日日早晨8点班长成迪祥带领何东武、汤建中、成奇、龙术高、成瑞武等人下井到主斜井挡头掘进,李成仁在井口打点挂钩,双方约定人员到达挡头后打点放车。成迪祥、何东武、汤建中走在前头,后面是成瑞武,龙术高,最后是成奇,井口打点挂钩的李成仁在接到打点信号后,未将钢丝绳与矿车连接好,也未按规定对矿车与钢丝绳的连接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就急忙将矿车推过主井井口的安全挡,矿车在惯性和重力的作用下飞速向下跑去。成迪祥等六人刚刚到达井下不到两分钟还未开始做事,就听到后面成奇大声“吼”了一声,急忙回头看,发现矿车将主斜井井下距挡头5米的简易跑车防护装置撞断,龙术高被压在矿车前轮底下,成瑞武也坐在地上喊“哎哟”。

     2、事故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成迪祥安排成奇出井报告地面管理人员,然后组织其余二人进行抢救,发现龙术高当场死亡,9时40分左右,伤者和死者均被抬出地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①打点挂钩工李诚仁在未将钢丝绳与矿车连接好,也未按操作规程仔细检查其连接状况的情况下就踩挡将矿车推入井下。

    ②斜井“一坡三挡”不全,无捞车器,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未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不能将跑车及时有效地挡住。

     2、间接原因:

    ①天顺煤矿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一坡三挡”,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②大屯营乡对非法施工的基建矿井没有按、省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安全监察指令及时予以关闭,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③对“一坡三挡”不全正在施工的基建井,乡工交办安全检查人员没有提出整改要求,安全监督不力,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④天顺煤矿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和应有的自保、互保能力,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防范措施

     1、宁乡县县、乡(镇)两级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煤矿安全治理整顿的指令、通知精神,将未经省同意保留的基建硐探井一律视为非法煤矿实施关闭。

     2、对非法基建硐探井,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税务部门不得提供票据、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县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办公室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严防非法基建硐探井死灰复燃。

     3、宁乡县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合法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省深化煤矿安全治理整顿的部署和要求搞好宁乡县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对按省规定期限(今年年底内)仍不能达标的,一律无条件关闭。

二、湖南省谭家山煤矿三工区“7·3”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2003年7月3日,湖南省谭家山煤矿三工区发生1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0.9万元。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谭家山煤矿三工区基本情况 

    谭家山煤矿三工区煤矿位于湘潭县谭家山镇,始建于1958年,属高瓦斯矿井,斜井开拓,现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 

    谭家山三工区地质条件复杂,煤层厚度1.3m至1.8m,倾角600至700,煤层赋存不稳定,顶底板破碎。该矿采取并列式通风方式通风,地面安装两台离心式主要通风机;3级提升,手镐落煤;3级排水。 

   (二)企业经济性质 

    谭家山煤矿三工区是全民所有制省属煤矿。三工区始建于1958年,原为乡镇煤矿,后成为省属谭家山煤矿的一个工区。经两次改扩建,扩大生产能力,现采取责任承包制的经营管理方式,层层落实责任承包,工区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持证情况 

    谭家山煤矿三工区为证照齐全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4300000220118;煤炭生产许可证号为:D1*******3。 

   (四)事故发生前事故地点安全管理情况 

    谭家山煤矿三工区-225水平原绞车司机赖勇调去从事测量工作,于是将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的职工谭祖成于2003年6月1日调到机电队,三工区安排谭祖成学习绞车操作。谭祖成于2003年6月4日到机电队报到,正式上班。机电队安排谭祖成6月份早班跟班学习开绞车(按工区安排,-225水平东头下山早班必须为两个绞车司机)。到6月30日,-375水平1名绞车司机调去别的工种,三工区机电队长唐新胜当时不同意调走绞车司机,打电话向工区主任陈和明反映-225东头下山提升任务重,绞车司机不足,陈和明同意在7月5日后将-375水平的绞车司机全部调到-225水平东头下山。在-375水平的绞车司机调走1个后,机电队长唐新胜从-225水平东头下山的绞车司机调整1人去-375水平开绞车,从而从7月1日起,谭祖成在没有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始独自操作绞车提升,且-225水平东头下山早班也变为1个绞车司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3年7月3日早班,谭祖成在谭家山煤矿三工区-225水平东头下山绞车房操作绞车运行。早上5时50分,下车场发了提升信号到上车场,上车场打点工杨四清回了信号以后,发出信号到绞车房,通知谭祖成开绞车。绞车运行了4分钟后,提了5桶煤上来进入上车场。5桶煤过了上车场阻车器快到岔道处时,挂钩工黄东红到岔道口扯主栓,没有扯出来。绞车这个时候没有减速,仍在继续运行,挂钩工阳国雄看到绞车没有减速、停车,就大声喊“不能绞了,绞不得了”。打点工杨四清马上打停点到绞车房,示意停止绞车。但由于谭祖成睡着了,没有听到停的铃声,也没有看深度指示度,没有停车。绞车一直没有停,5桶煤沿着道岔进入重车道后,前面的2个矿车脱轨撞倒空车道里的空矿车,钢丝绳被拉断,空车被撞得脱轨后撞到车场巷道分岔处的左帮上,将记码的周伯夷的头部挤住。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事故发生后,黄东红、阳国雄等人赶到事故发生地点,看到周伯夷的头部被挤扁,已经死亡。这时,谭祖成也来到事故地点。杨四清去信号室打电话到-375水平叫来运输队长,然后通过电话报告了三工区,将死者抢救出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提升绞车司机在绞车提升过程中睡觉,违章作业,矿车提升至上车场后没有及时减速、停车,导致主联接栓没有扯出,重车沿道岔进入重车道后脱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记码工违章睡在车场空车道内的矿车上记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3)提升绞车没有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导致提升重车进入车场以后,没有示警、减速,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谭家山煤矿三工区机电队安排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谭祖成独自上岗进行绞车操作。谭家山煤矿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便调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再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三工区违反谭家山煤矿关于特种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没有经过理论培训、没有经过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的谭祖成调去机电队跟班开绞车。 

   (2)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225水平东头下山提升绞车没有安装防止过卷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带病运行,三工区机电队在2002年底检修时也发现了提升装置保险装置不全,但没有得到工区的重视,至事故发生时止,仍没有得到解决;三工区违反谭家山煤矿规定,调入一个没有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负责绞车运行没有向煤矿安通科、机电科报告,机电队仅安排跟班学习了不足1个月后就安排独自上岗作业;三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时,曾发现记码工违章在车场的空车道内而不是在车场躲避硐内登记煤数,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谭家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制止无证上岗,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 

   (3)安全教育培训不足。职工培训流于形式,没有取得提高职工素质、加强自保互保意识的效果。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4)工人素质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井下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严重。 

    四.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先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理论培训,然后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必须立即组织全矿作业人员进行全面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达到《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切实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必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种作业做到有章可循,并加强矿井现场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各种“三违”行为,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加强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各类机电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修,完善各类保护装置。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入矿人员必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三、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1·11”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月11日19时20分,攸县黄丰桥镇码井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组织攸县煤炭局、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攸县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由来及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于1993年开办,于2003年重新核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刘建军,四证齐全。

    码井煤矿位于黄丰桥镇乌井村内,采用平峒暗斜井开拓,主井和风井均为平峒,设计能力3万吨/年。在风井安装了2台7.5KW轴流式通风机。平峒采用小矿车运输,暗斜井采用0.6米的矿用提升绞车提升,年生产能力3万吨,职工110人/天。使用2台90KW柒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二)事故前矿井安全状况

    6号暗斜井于提升钢丝绳于2003年12月15日更换。由于轨道变形严重,钢丝绳与天轮处的木支架摩擦厉害,轨道之上没有设置地滚子,所以到2004年元月11日时,钢丝绳断丝严重。由于矿井已于2003年12月28日放假,放松了对钢丝绳的检查,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钢丝绳已不能被使用。

    二、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4年1月11日16时,矿安排罗中平、曹国新、李立新三人在6号下山清理巷道,朱清塘(女、无绞车司机操作证)在井下开绞车。李立新在主平峒椎矿车,曹国新和罗中平在6号下山下部车场上矸石。曹和罗在井下共收了三矿车矸石。至19时,已绞上来两矿车,在挂第三车前,罗先上去了,留下曹在下面挂钩。曹挂好第三车后,打了两下铃,便搭上矿车一起升井。当矿车运行至距暗斜井井口20米处时,与矿车相连处的钢丝绳断开,装满矸石的矿车跑车。在距起平处4米的地方矿车被卡住。曹在矿车的右下方,头在矿车上,身子被矿车卡住。事故发生时,李和罗均在上部车场,当时是19时20分。

    (二)事故的抢救经过

    李和罗发现出事后,马上跑了下去。两人用力去推矿车,没有推动,于是一起出井喊人进行抢救。矿方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派人下井,把曹抢救出来时,曹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曹国新违反操作规程规定,搭矿车升井。

    2、钢丝绳已被严重磨损没有及时更换。

    (二)间接原因:

    1、在停产检修期间,没有制定停产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致使作业人员在井下清理巷道时,没人检查钢丝绳,安全员下井不带瓦检仪,提前出班。

    2、井下绞车司机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绞车司机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绞车司机为女职工。

    3、现场管理不到位:井筒断面、轨道铺设质量差;钢丝绳与多处接触,磨损严重。

    4、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

   四、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3、更换合格的绞车司机并持证上岗。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工作。

四、海矿综采一队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运输未遂事故

一、事故时间、地点、事件经过

2011年2月25日中班,综采一队班前会安排当班6112工作面正常组织生产,当班工长安排皮带工刘养成开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综掘一队班前会安排当班一采区煤一层回风上山正常掘进,工长安排溜子工黄军林开6112回风联络巷与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搭接的溜子。下午16时左右,由于综掘一队溜子前落煤架上的护皮落到综采一队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底部,于是综掘一队溜子工黄军林联系综采一队皮带工刘养成皮带暂时不要开,等他处理好护皮后再开。刘养成于是将皮带开关断电闭锁(未挂警示牌),然后来到综掘一队6112回风联络巷溜子机头处看黄军林处理护皮,在此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一些绑扎护皮的铁丝,黄军林就去找铁丝,刘养成便回到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机头处。没过多久,综掘一队一采区煤一层回风上山皮带工火统厉从6112回风联络巷风门内出来查看不开溜子的原因,见黄军林正站在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上绑护皮,于是火统厉登上皮带人行过桥准备帮黄军林绑护皮,这时综采一队皮带工刘养成听到开皮带的信号就送电直接开启了皮带,造成黄军林被拉进皮带,情急之中黄军林在距离煤仓3米处抓住皮带防跑偏托辊从皮带上滚了下来,从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综采一队皮带工刘养成在开启皮带前没有先进行眺望,没有进一步确认综掘一队的溜子工黄军林是否已找来铁丝又踩在皮带上进行绑扎溜子护皮工作,在开启皮带时没有先进行点动试运转,在没有确定皮带上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开启皮带,开皮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对皮带运转过程没有随时进行观察,造成黄军林被皮带拉运长达30米,拉到距离煤仓口3米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综掘一队溜子工黄军林在第二次处理护皮时没有和综采一队皮带工重新进行联系,违章站在皮带上,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安意识差,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综采一队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对安全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队长王金明对职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党支部张军平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

4、综采一队值班干部、技术副队长冯子育对当班安全工作安排不严不细,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运输环境发生变化,在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一台皮带与6112回风联络巷溜子、6112进风顺槽皮带、一采区集中运输上山下段综掘二队皮带三处搭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管理不到位。

5、综掘一队队长张家舜对职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党支部郑贵宾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对6112回风联络巷溜子与综采一队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皮带搭接,溜子机头维修时如何保证安全的事宜在队安办会、班前会均没有进行认真分析和安排。现场工作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6、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安全管理部主管人员在综采一队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上段皮带逐步与6112回风联络巷综掘一队溜子搭接,与6112进风顺槽综采一队皮带搭接、与一采区煤一层集中运输上山下段综掘二队皮带搭接,在一台皮带三处搭接,3个单位混合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情况下,任何部室没有进行安排督促并完善该处安全技术措施。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职工严重违章作业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恶性未遂运输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

1、严禁任何人员在(停止和运行)的皮带上作业或行走;若确实需要在皮带上作业时,必须事先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查出后按矿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2、在皮带运输巷道,所有开关、阀门、泄水孔、各类牌板等设施条件允许的必须改在人行道一侧,确实改不了的,要在每一个设施前设置安全可靠的皮带人行过桥,避免人员跨皮袋。

3、皮带司机在皮带启动前发出信号,警告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起动时先点动2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小于2分钟以便皮带附近人员及时躲避,且要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异常后方可连续运行。

4、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自保互保意识。皮带工、绞车司机、机组司机、溜子司机等特殊工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开机前做好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所操作设备周围人员撤离后,方可发出信号启动设备。

5、各单位按矿要求开好班前会,凡当班工作与其他单位有影响安全的,必须事先通过主管部室审批以书面形式与影响单位取得联系,说明工作地点和所从事的工作以及注意事项。由负责施工地点皮带、溜子运转区队的值班队干部、当班工长在班前会上向当班职工做出详细安排,并做好文字记录。跟班队干部负责现场严格落实,有安检员定点跟班的区队安检员严格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因工作需要需在皮带、溜子上方工作时,必须搭建工作平台,施工负责人提前与皮带、溜子司机联系说明施工情况,要求做到停电闭锁并悬挂 “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并在开关处由施工队设专人负责警戒工作。皮带、溜子司机在未接到施工负责人当面通知的情况下不允许开机,施工结束后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其他人随意开停机。

6、由安全管理部、机电运输部、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各转载点及各放煤口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类似问题的整改,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五、湘潭县紫竹煤矿“3.13”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03年3月13日,湘潭县谭家山镇紫竹煤矿发生一起运输死亡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8.5万余元。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1、湘潭县谭家山镇紫竹煤矿于1988年12月开办,199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1998年12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两证”齐全,目前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在省有关部门换发过程中。

    2、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开拓方式,目前开采第三水平,使用木支护方式,地面安装了主要通风机,双回路供电,采用吊箩提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2003年3月13日14时进班,紫竹煤矿新斜井承包人唐永久安排包班长陈立家(掘进大工)、小工袁建兴和唐建栋到新斜井掘进工作面作业,并交待陈立家工作面不能放炮,只能采用风镐掘进,防止把刚砌好不久的碹体炸坏。陈立家到达工作面后首先检查了挡头情况,发现有两个碹体未拆拱架,碹体至挡头有0.3米长的裸体巷道未进行支护,巷道底部(约0.7米高)是硬质砂岩未采空。陈开始采用风镐掘进,采了1米长巷道上方的泥砂岩,留下几公寸高的硬底未动,然后用风钻在底部打了三个孔,每孔装了二筒炸药,联线后三人从井底撤到地面,正准备放炮时,新斜井技术负责人王春林讲放不得,放炮会将新砌的两个拱体炸坏,应用些毛柴盖住炮眼,以缓冲放炮后的冲击力。小工唐建栋和地面运输工马石将两捆毛柴放到一个盛有十多它料石的矿车里,然后将矿车下放到斜井,小工袁建兴讲他下去放毛柴盖炮眼,然后一人下井去了,包班长陈立家进了绞车房对绞车司机讲,矿车下放到距挡头2至3米处停下来。几分钟后绞车停下来了。再过了几分钟绞车司机听到三声铃声,又将矿车缓慢下放了三米左右,过了一阵未见袁建兴上来,陈立家站在井口喊了几声袁建兴未听到回音,急忙带着唐建栋下井察看。到工作面看到矿车前方两个轮子脱离了轨道,矿车顶着袁建兴的腰部,袁建兴仰卧在挡头碴面上,头朝下山的左面,右颈流血,在大声呻吟,两捆毛柴盖住工作面下方的炮眼。

    2、抢救经过:

    看到袁建兴出事后,陈立家急忙打点将矿车上绞了几米,然后连续打乱点告知矿方下山出事了,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矿长周早军带领几人下来一起将伤者袁建兴抬到矿车里绞出地面。出井后又将袁送到湘潭县谭家山镇医院进行抢救,2003年3月14日晚上8时15分袁建兴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  

    ㈠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袁建兴操作失误,误将上绞铃(打二下)打成了下放铃(打了三下),造成矿车下放将其挤压至重伤。

    ㈡间接原因:

    1、带班长陈立家违反矿方管理规定擅自打眼装药,违章作业,无证(无放炮员操作证)上岗作业,造成作业人员下井处理放炮事故。

    2、作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在下山掘进工作面的上口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技术素质低,小工一人下井处理安全隐患,带班长对此不闻不问,自保联保不到位。

    4、安全管理不到位,火药管理混乱,承包队擅自在井下储存和非法使用雷管、炸药,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

    四、防范措施

    1、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

    2、必须加强火药管理,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3、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4、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自保互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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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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