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充分发挥举办的幼儿园在学前教育体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省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幼儿保育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由举办的幼儿园为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由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应当符合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由举办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区域教育资源规划的合理要求设置,每个县(市、区)城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按一下基本标准执行:
(一)6班 (2 轨) 180人;
(二)9班 (3轨) 270人;
(三)12班 (4班) 360人;
第七条 幼儿园是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对适龄幼儿开展学前教育。
第 鼓励幼儿园之间通过“以优帮弱、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对口交流”不断提升办园质量,提高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整体功能。
第九条 幼儿园一般应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第十条 幼儿园班级规模按以下标准编班:
小班 (3–4岁) 20–25人;
中班 (4–5岁) 26–30人;
大班 (5–6岁) 31–35人。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以下比例标准进行核定: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数按 1:6–1:8核定;
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数按 1:3–1:7核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班级教保人员按一下标准配备:
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配备保教人员不少于三名(两教一保或三教轮保);
寄宿制幼儿园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第十三条 幼儿园领导职数按以下原则配备: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数核定在30名以下的,幼儿园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一副配备。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在30名以上(含30名)、45名以下的,幼儿园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在45名(含45 名)的,可增配一名副职。
寄宿制幼儿园和设有分园的全日制幼儿园可增加一名副职。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保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7%,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5%。
第四章 机构编制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由举办的幼儿园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标准,对辖区范围内举办的幼儿园的机构编制,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批。省级部门所属举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由升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根据适龄入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适时对辖区内举办举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期执行。
| 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的通知 |
| 日期:2011-12-06 本站原创 来源: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气:543 |
| (陕编办发〔2011〕19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编办: 《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报经省编委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充分发挥举办的幼儿园在学前教育体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省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幼儿保育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由举办的幼儿园为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应当符合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由举办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区域教育资源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每个县(市、区)城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按以下基本办园标准执行: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第七条 幼儿园是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对适龄幼儿开展学前教育。 第 鼓励幼儿园之间通过“以优帮弱、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对口交流”等方法,不断提升办园质量,提高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整体功能。 第九条 幼儿园一般应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第十条 幼儿园班级规模按以下标准编班: 小班(3—4岁) 20—25人; 中班(4—5岁) 26—30人; 大班(5—6岁) 31—35人。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照以下比例标准进行核定: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数按1 : 6—1 : 8核定; 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数按1 : 5—1 : 7核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班级教保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班配备教保人员不少于三名(两教一保或三教轮保); 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第十三条 幼儿园领导职数按以下原则配备: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在30名以下的,幼儿园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一副配备。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在30名以上(含30名)、45名以下的,幼儿园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教职工编制人数核定超过45名(含45名)的,可增配一名副职。 寄宿制幼儿园和设有分园的全日制幼儿园可增加一名副职。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保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的75%,行政和后勤保障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5%。
第四章 机构编制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由举办的幼儿园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标准,对辖区范围内举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报批。省级部门所属举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根据适龄入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适时对辖区内举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